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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種業政策,了解下!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2020-4-29 9:29:00
    

    4月23日,在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的支持下,中國種子協會國際合作分會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專業委員會召開主要國家種業政策線上交流會,對各國種業相關發展政策進行分享。

8國種業政策,了解下!

    “隨著企業實力增強,企業走出去的需求越來越迫切,需要了解各國種業政策與法律法規。”中國種子協會植物新品種保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崔野韓主持會議時介紹,為進一步促進我國種業對外合作,加強對主要國家的種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了解,中國種子協會國際合作分會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專業委員會于2018年和2019年組織會員,完成了越南、印度尼西亞、緬甸、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菲律賓、哈薩克斯坦8個國家的種業研究報告。

    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蔣協新致辭表示,經過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我國種業走出去取得階段性成果,種子出口額穩定在2億美元以上,形成以蔬菜、雜交水稻種子為主的格局,同時,與種子出口相應的技術服務快速增長,種企在海外投資越來越多。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不斷深化,種業要“走出去”,還要“走進去”,需要熟悉目標國家政策、農情、民俗等。

    亞太地區

    種業管理制度升級非常重要

    亞太種子協會中國區經理李曉鳳首先介紹了亞太地區各國種子來源分布,雜交蔬菜和雜交玉米是以私立部門(私營企業)為主;根莖類、水稻、小麥等,主要通過非正規部門(自留種也包括在內)獲得為主。

    除了日本、韓國和吉爾吉斯斯坦,幾乎所有國家都需要種子出口許可證。除了老撾,馬來西亞,澳大利亞,新西蘭,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種子法。

    調查發現,雜交蔬菜、常規蔬菜、雜交玉米、水稻小麥等高市場價值的種子,假種子的比例也相應較高。

    她表示,亞太地區種業管理制度總的來說呈現以下特點:

    1、亞太地區種業部門的法律法規差異很大。

    2、種子生產已明顯從公共部門轉向私營部門,特別是蔬菜和雜交大田作物。

    3、盡管如此,非正規部門仍然是自花授粉的谷物、豆類和油料種子的主要來源。

    4、監管體系最初是為了幾個品種而設計的,因此升級系統非常重要。

    5、很久以前建立的針對主要糧食作物品種檢測系統不再適用。例如,一些國家對蔬菜嚴格要求進行DUS和VCU檢測。

    6、監管框架必須對作物類別之間的重要差異敏感。

    7、有必要對種業進行監管,以防止不當行為,但過度監管實際上可能會增加不當行為。法律法規的制定應該以鼓勵遵守的方式進行。

    8、公立部門和私立部門的所有利益相關方之間需要有一個定期協商的論壇。

    9、國家種子協會在代表私立部門參與決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印度

    強制標簽制度,不強制要求認證

    “印度是世界上水稻種植面積最大、產量第二的國家。”印度組組長李軍民介紹,印度水稻種植面積在4400萬公頃以上,占世界約30%,雜交水稻主要集中在印度中北部區域,種植面積280萬公頃(占6%以上)。

    在進出口方面,印度是農產品凈出口國,不僅是全球頭號大米出口國,還是全球第一大轉基因棉花種植國。

    印度種業市場規模全球排第五。在1986年“新種子條例”頒布后,孟山都、利馬格蘭拜耳、先正達、先鋒等國際種業巨頭紛紛在印度設立合資公司。主要集中在棉花、果蔬等種子市場,其次是糧食作物,這一行為,使印度種業市場規模一路攀升。根據國際種子聯盟(ISF)統計,2017年全球種子市場規模已達到了530億美元。70%以上的商品種市場集中在10個國家,其中印度種業市場規模以22億美元(2018年,24.3億元),位列第五。

    在印度種子管理制度方面,印度種子生產商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印度國家種子協會決定,種子生產過程中,印度采取自愿認證,但強制標簽制度,不強制要求認證,但強制要求標注品種信息(如類別,種植要求等)。而進行種子經營則與我國相類似,需要進行登記注冊才能開展業務。

    “印度是具有很大市場潛力的國家。”據李軍民預測,未來印度種子產業將以10-15%的年均增速增長,到2022年市值將達到34億美元,預計到2030年達40億美元。其中東盟國家是印度種子的主要出口國,占出口總額的60%以上。玉米和水稻是種子出口的主要品種,占總量的50%以上,是未來印度種子市場的驅動因素。

    孟加拉國

    市場種業管理體系仍需健全

    “孟加拉國種業體系尚不健全。大部分種子需要進口,包括水稻、玉米、花菜、花卉、瓜果等。品種登記和進口量最大的作物莫屬于水稻,近幾年雜交水稻本地化制種面積大幅上升。”孟加拉組組長章忠貴說。

    孟加拉國種子政策的總體目的,是使農民能夠方便有效地獲得最佳品質的改良作物品種,以期提高作物產量,農民的生產率,人均農場收入和出口收入。當地政府意識到目前的形勢和面臨的機通,針對農業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例如:政府已將農業貸款的利率下調了4個百分點,從原來的14%下降到10%;支出30億塔卡,用于對農業部門的補貼;孟加拉銀行(BB)設立“資產及企業主基金”,專門為新建立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融資;宣布對農產品出口實行稅收抵扣等等。

    章忠貴介紹,孟加拉國雜交稻市場銷售價格低,中國雜交稻出口利潤空間小,孟加拉國三系水稻制種生產成本每公斤比中國低(10元/kg左右),所以部分中國種業企業在孟加拉國采取出口親本,收取品種權費的模式同當地企業合作,并被當地種業公司廣為接受。

    他認為,中國種業應該抓住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實施機遇,有計劃,有目的的“走出去”,這過程可謂是機通與困難并存。在“一帶一路”戰略引領下,中國種業“走出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整合優勢資源,以產業鏈模式向目標市場推進。

    2、當地建立制種基地。

    3、建立全球化育種體系。

    4、國際投資。

    越南

    審定制度主要有兩大不同

    “越南與中國廣西毗鄰,種植的糧食作物主要有水稻、玉米、馬鈴薯、高粱、豆類等。”越南組組長高玲介紹,越南對水稻、玉米、花生等大田作物品種采取“審定制”。

    審定流程分為5個階段:區域試驗、品種真實性檢驗、試驗性生產、初步審定、正式審定;蔬菜等非大田作物品種采取“登記制”,由企業或個人向本省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登記。

    越南品種審定目的包括兩種,一種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審定(生產經營目錄),另外一種是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目的的審定。在審定過程中,與中國水稻、玉米的審定制度最大的不同有2個方面,一是初審定階段,通過審定的品種只要符合越南的生態區域就可以當年銷售60噸以內;二是2年內,若該品種推廣面積達到800~1200公頃,并表現穩定沒出現問題,就可以通過正式審定。

    在越南,農作物種子銷售前必須接受國家檢驗中心或者其他經農業部認證的檢驗室(水稻只能通過國家檢驗中心)抽檢、檢驗并出具報告,符合標準便可銷售。

    越南對種業發展也給予了很多支持,主要包括了金融、有機農業、農業用地優惠等方面。“當地鼓勵農業類投資項目,自國家批準土地租用之日起11年內免征土地租用費,其后5年減半征收。在水稻生產方面給予支持,政府調控水稻最低支持價,保障稻農基本利潤,每年撥款水稻新品種研究經費等。”高玲說。

    印度尼西亞

    所有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

    印尼組組長褚琳峰介紹,印度尼西亞是東亞地區農業第一大國,全國耕地面積約8000萬畝,主要糧食作物是水稻、玉米、豆類和薯類,是第三大水稻生產國,第五大玉米生產國。“據統計,2015~2018年,印尼尼西亞水稻和玉米產量年增長率為3.28%和15.61%,2018年水稻產量達到8304萬噸,玉米產量達到3006萬噸,大豆98萬噸。”

    在印尼,所有農作物品種實行登記制。據了解,印度尼西亞農業部下設17個部門,其中種業管理相關機構包括糧食作物管理總局、園藝管理總局、農業檢疫處、植物品種保護和農業許可證(PVP&AP)中心。農業部通過以上四個部門規范品種審定、品種保護和品種檢疫;各省農業局負責管理種子認證、種子流通及種子控制等。所有品種在推廣前必須進行登記,向國家種子局提交申請,申請品種需要接受季節性作物的適應性試驗或一年生作物觀測試驗。

    登記品種需要滿足六大條件:一是植物家譜,包括來源、親本名稱等;二是品種特性的完整描述;三是比對照品種的優勢;四是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五是聲明具有足夠的原種以確保生產;六是完成所有大田或者實驗室測試報告。

    據了解,為促進印尼國內農業發展,印尼制定并發布了一系列發展戰略或計劃。包括《2013—2045年農業發展大戰略》、《2015—2019年戰略計劃》、《農民保護和賦權法》等。當地推行水稻耕作保險。為農民因水災、旱災、蟲害造成的75%以上歉收提供保險。

    總的來說,印度尼西亞種業發展前景較好,尤其是雜交水稻發展潛力大,但也存在開拓周期長、困難多、投資成本高等問題。

    緬甸

    重點推廣穩定性好的品種

    緬甸組組長蔣銀濤介紹,緬甸毗鄰中國,是典型農業國家,農業人口占70%以上,農業收入占GDP總值37.8%以上,占國家出口收入25-30%。作物類型主要有水稻、豆類、玉米、花生、芝麻(世界第一大芝麻出口國)、棉花、甘蔗、油棕、小麥等。

    種業市場方面,緬甸農資市場健全,但種子銷售渠道單一,主要為公益性質的縣農業局幫農戶代繁種和農戶間串換;種子商品化率低于2%,農民對高產種子期待很高,但對種植技術的需求并不迫切;國家機構育種基數小、育成新品種少;基層有縣農業局及鄉鎮技術員,但專業能力弱,無法精準輔導種植;農民經濟條件差,無法接受高價雜交種;緬甸注冊的種子企業共約44家,缺乏成熟的種子商業化體系。種子管理體系方面,主要負責部門為農業、畜牧和灌溉部(MOALI)的農業部門(DOA)和農業研究部門(DAR)。種子生產體系方面,官方系統由公共部門組織,主要由DOA管理,監控種子生產的全過程;非官方系統方面,農戶會有自留種,農戶間也會串換,緬甸目前90%的水稻播種采用直播,非官方系統對于保護種子生物多樣性和區域性種子安全仍很重要。

    緬甸《種子法》要點有,三個不同生態區至少一季種植的登記制度;每批銷售種子需經檢驗后方可銷售的種子銷售制度;農戶間可串換、可復種;種子檢驗室由國家認證,個人不得開設;包裝袋上標注保質期和檢測合格證號(這一點有別于中國);個人銷售種子需按作物分類申請執照。

    如何應對緬甸種業市場?蔣銀濤介紹,營運管理方面要合規化運營,在緬甸運營種子公司時,需建立從公司治理到種子運營的全套合規化體系;自建專業營銷體系,通過品種導入和自建營銷體系,構建營銷壁壘,創建分銷體系并充分培訓,支撐技術服務和風控體系;充分調研,務必深度調研同生態區域氣候、土壤條件差異大的情況,對病蟲草害、肥水條件、降水條件及季風特性,選擇相應品種,降低推廣風險;減少賒銷帶來的風險,根據國情及推廣區域的實際情況,杜絕賒銷。或通過價格調節,構建賒銷風控體系,減少契約精神薄弱導致的損失;

    而在種子推廣方面,推廣穩定性好的品種。把多抗、穩定的品種作為第一批投放的品種,千萬不能追求產量目標;合理的產業鏈設計,以品種為芯片,建立回購體系,有助于快速推廣。在推廣模式上,不能把推廣高產栽培技術作為必要條件;服務基層,建立穩固的基層跟蹤體系,農民的反饋需及時得到回應。

    哈薩克斯坦

    突破簡單貿易,“走進去”

    “哈薩克斯坦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45%,農業占GDP的4.5%,農業發展水平較低。”哈薩克組組長王鵬介紹,哈國2018年各種植作物的比重中,以谷物類為主,占68.8%,突出小麥種植,其次是牧草飼料(15.6%)和油料作物(12.9%)。

    成規模的合作社和農場注冊為農業公司,從事品種種子銷售和繁育工作,全國種子企業數量在200家左右。各類作物種子品種來自科研院所和農業公司。

    中國種企在哈國投資面臨的挑戰,包括有:宏觀經濟風險。經濟規模,經濟結構,經濟開放,經濟穩定,市場規模,金融服務等指標顯示其宏觀經濟脆弱;基礎設施風險。包括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生活服務等發展滯后;自然資源風險。資源儲備和環境狀況問題;社會文化風險。教育程度,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造成的不確定性;政治法律風險。政治穩定,辦事效率,經營環境,法律政策,政府腐敗等造成的復雜,穩定性差。

    如何應對?王鵬介紹,可從這些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建設,探索商業保險和政策保險相結合的境外投資保險模式;提升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能力,人才聘用本土化,本土經營理念轉變;加強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搭建對外投資企業信息綜合服務網絡共享平臺,依照不同國家、不同專題充分展示境外國家的政治、法律、文化、資源等各方面投資信息,同時設置投資風險熱點提醒,及時引導投資企業規避風險。利用好行業協會的作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保護機制,充分利用中哈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有效規避兩法律條文差異所帶來的風險損失,積極推進中國與中亞國家多邊及區域投資協定的簽署,積極消除投資障礙,促進投資便利化。

    如何更好推進糧食貿易?王鵬提出了幾點思考:種業品種的市場化,需結合國內國際需要規劃好品種;種業應結合產業鏈行業進行資源整合和協作,突破簡單貿易,“走進去”,更多地參與當地的糧食生產、加工、物流、倉儲、銷售等各個環節,建立糧食領域的全產業鏈合作;政策引導,完善技術服務及配套研究。

    菲律賓

    種子認證和注冊過程至少2年

    菲律賓組組長張文杰主要介紹了菲律賓水稻種子、玉米種子市場的商業化之路,以及菲律賓的種業法律法規及其對稻米市場的影響。

    菲律賓水稻種子,可稱之為“糧食自給的奮斗者”。為解決糧食自給的問題,菲律賓雜交水稻的自2002年起進行商業化,為大力支持雜交水稻的商業化,菲律賓政府積極推出相關的雜交稻補貼、技術支持、種植培訓等優惠政策,積極推廣雜交水稻的種植,使菲律賓的大米自給率截至2018年達到93%,菲律賓本土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攀升。近日,菲農業部計劃2020年推廣雜交水稻面積達100萬公頃,努力實現糧食自給自足。

    玉米種子,可稱之為“亞洲轉基因先鋒”。自2002年起,菲律賓作為第一個商業化種植轉基因糧食作物的亞洲國家, 至今已有4個玉米轉化事件被批準商業種植。轉基因玉米種子成本高,但產量高、農藥使用量少、人工成本低,因此,當地政府結合轉基因玉米后期的高收益,通過宣傳推動,使本國轉基因玉米種植面積越來越大。

    種業法律法規方面,菲律賓在品種放行和登記方面主要依據1992年《種子產業發展法》以及2002年《植物品種保護法》,在種子審定和登記方面主要依據1992年《種子法》,種子認證和注冊過程至少2年。

    當前法律法規對稻米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銀行,銀行應預留20%的可貸款用于農業恢復。土地改革,農民大憲章法注重小農的權利和特別優待。種子采購,國家糧食局作為唯一有執照的進口商,幫助調節水稻價格(每公斤17比索)。植物產業局,統籌不同品種的兼顧發展,在基礎設施、技術和投入方面幫助農民。稻米自給,糧食自給自足能力的進一步提升。“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動下,菲律賓的稻米市場發展具有彈性和可持續性。”張文杰說。

    巴基斯坦

    中國對巴基斯坦種子貿易互補性較強

    “巴基斯坦作為世界第六大人口國、農業大國,農作物種子的年需求量不斷上升,尤其水稻、小麥、馬鈴薯、油料作物等作物的種子缺口較大。”巴基斯坦組組長鄧巖說。

    巴基斯坦糧食作物以小麥、水稻為主,年人均小麥消費量約124公斤,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其農業資源豐富,具有良好的自然環境條件,但政府動蕩影響經濟發展,且種植以常規品種為主,產量低抗性差。由于法律建設遲滯,巴基斯坦種業自主創新的原動力嚴重不足。

    “巴基斯坦的種子產業體系包括政府研究機構、政府種子公司、種業管理機構、私營企業和非正式渠道。”鄧巖介紹,《種子法》規定所有作物種子均需在巴基斯坦注冊后才能銷售。但由于執行力較弱,每年未經認證種子的銷售量約占市場總量的80%,基本是由非正規渠道提供。對于未經認證登記的品種,種子企業印有的公司商標市場信服度較高。

    在中巴合作方面,近年來,向巴基斯坦出口種子的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從中國進口種子的巴基斯坦企業也越來越多。巴基斯坦成為中國種業“走出去”最成功的市場之一。從2000年到2016年,中巴雙邊種子貿易額由35.31美元增加至3815.49美元,年增長率為33.77%,高出同期中國種子外貿增長率27.97個百分點。鄧巖分析,“究其原因,既有巴基斯坦種業管理制度的掣肘,也有中國種業產能過剩導致的問題外溢。需要重新認識巴基斯坦種業市場機遇,探索新的突破口。”

    中國對巴基斯坦種子貿易互補性較強,其中水稻種子具有很強互補性,玉米、蔬菜、草本花卉等方面互補性較弱,但呈上升趨勢,有較大發展空間。種子貿易競爭性方面,中巴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在水稻、葵花籽、蔬菜種子貿易方面存在顯示性比較優勢,巴基斯坦在紫苜蓿貿易方面比較優勢。

    中巴雙方優勢各不相同,出口結構存在很強的互補性,加強雙邊合作可以打破國家及地域局限,優化配置生產要素,協同提高國際競爭能力。“種業合作重點在于資源合作、育種合作和市場合作三方面。可通過轉口貿易、間接貿易等方式共享國際市場,低成本實現市場擴張。”鄧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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