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超范圍使用致使果農損失30萬元,責任誰來負? |
來源:廣東農藥 2020-5-6 10:04:00 |
4月初,廣東省第一水果大市茂名市的荔枝逐漸進入成熟收獲期,可是茂南區羊角鎮大同村委會大村村民鄧生的500棵荔枝樹卻因為藥害,出現大量花果、掉果現象,損失慘重。 更令他鬧心的是,這次藥害事件雖然及時反映給了茂名市、東岸鎮農業站和農藥經銷商,卻不能立案,原因是使用的農藥并未在荔枝上登記,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使用的要求。 鄧生介紹,他在茂名高州市東岸鎮一共承包了800棵荔枝樹。3月31日,他在茂南區三角鎮某農藥店買了農藥,對其中500棵荔枝樹進行噴灑。噴藥后第4天,荔枝果實出現了落果、果殼變黑、果形萎縮等嚴重藥害現象。這500棵荔枝樹預計今年產量約7萬斤,因為藥害,至少5萬斤打了水漂,按照市價損失金額30-40萬元。 業內人士表示,根據藥害癥狀來看,可能是荔枝對該農藥過敏,或者用藥濃度過高造成燒果。由于果殼出現明顯黑斑,以及果形萎縮,已經不能當成商品果銷售。即使果肉品質不受影響,也只能當低廉次果處理,商品價值已大打折扣。 有關部門表示,正常情況出現藥害,果農可以要求農業農村部門、農藥經銷商(農藥店)、農藥廠家進行三方試驗來驗證。如果是農藥質量問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出具相應鑒定報告,厘定各方責任。但如果所使用的農藥沒有在荔枝上登記,屬于違規用藥,農業農村部門無法參與藥害鑒定。 “一般來講,農藥廠家對農藥質量負責,農藥經銷商對指導用藥負責。因為這個藥沒有在荔枝上做過試驗和登記,如果種植戶是在農藥廠家、農藥經銷商指導或者推薦下使用這個藥,那么廠家、經銷商肯定要承擔責任。如果是種植戶自行購買,自行擴大標簽標注的范圍使用,那么責任在種植戶。” 需要注意的是,農藥是特殊商品,在某種作物上推廣使用前,要經過大量試驗,驗證使用安全有效才予與登記及批準生產。不依照標簽說明使用,風險有時會意想不到的大。 時間倒回到3年前,同樣是發生在茂名的荔枝藥害事件,種植戶梁平的損失更大。 2017年5月1日,農藥廠家在茂名市電白區馬踏鎮荔枝種植戶梁平的荔枝園里,召開了一場荔枝觀摩會,并邀請了他的荔枝合作社成員及附近種植戶和零售商等30多人參加。 觀摩會上,廠家介紹了其生產的一款0.5%噻苯隆藥劑在荔枝上的作用,并強調能促使荔枝果皮增厚、防裂果。但該款藥劑只在蘋果和葡萄上有登記,至今并未在荔枝上登記。 梁平考慮到白糖罌容易裂果,每年都會裂果1-2萬斤,就決定在白糖罌上試用。期間,廠家業務員、農藥經銷商多次到梁平果園噴施該噻苯隆藥劑,用來做藥效試驗。 2017年5月12日,梁平購買該藥劑用在自家4000多棵白糖罌上,結果16萬斤即將上市的白糖罌,變成半青半紅無人問津的“陰陽果”。按當年白糖罌市價計算,損失或高達百萬元。 而有關研究資料顯示,噻苯隆一般不建議在十字花科蔬菜、瓜類、生菜、萵苣以及石榴、荔枝等作物上使用。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專家亦表示,噻苯隆適合在作物生殖生長早期使用。在荔枝果實中后期使用,可能會影響轉色。5月12日是白糖罌結果中期了,不宜使用此藥劑。 這些教訓都相當深刻。再次提醒廠家、農藥經銷商、種植戶,農藥是特殊商品,用藥安全須放在首位。 不過,由于我國小宗作物種類繁多,種植面積不大,農藥登記成本不低,可預見的經濟效益不高,廠家往往不愿意耗費財力去做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小宗作物種植戶正面臨無藥可用窘境。 今年4月9日,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種植業管理司)公布了《特色小宗作物農藥殘留風險控制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提出要降低特色小宗作物用藥登記成本,調動農藥企業的登記積極性,加快解決我國特色小宗作物“無藥可用”“無標可依”難題。 《技術指南》明確了適用作物對應使用農藥的有效成分、劑型、單次最高用量、最多使用次數、施藥方法、安全間隔天數等。涉及特色小宗作物上百種,包括火龍果、荔枝龍眼、芒果、甘蔗、菠蘿、枇杷、番木瓜等;涉及農藥成分63個,以常規化合物如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氯蟲苯甲酰胺、吡唑醚菌酯、噁霉靈、咪鮮胺等為主。 相關法規條文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屬于農藥生產企業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追償;屬于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企業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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