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定額后,今天浙江商品有機肥推廣也有了新辦法! |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2020-5-19 9:24:00 |
莊稼一枝花,全靠肥當家。為了加快實施農業投入化肥定額制,促進綠色農業高質量發展,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修訂后的新版《浙江省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實施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并于今日(2020年5月18日)起正式實施。現在,讓我們一起看看該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調整。 調整納入補貼的商品有機肥范疇 新版《辦法》將納入補貼的商品有機肥范疇由原先的符合《有機肥料》(NY525-2012)要求的商品有機肥,擴大調整到符合《有機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的產品。 調整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新版《辦法》將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補貼標準由原先省定的經濟欠發達地區補貼200元/噸、其他地區補貼150元/噸,調整為由各地按補貼產品種類,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補助標準,但明確省補資金補貼額度不得超過產品單價的三分之一。 調整省補計劃任務下達方式 新版《辦法》將按預安排指標的110%分解落實的任務下達方式,調整為在需求意向調查的基礎上,考慮化肥定額制落實情況、歷年實施績效等情況,研究確定分地區商品有機肥推廣任務,并用原一類地區補助200元/噸、二類地區補助150元/噸的標準進行轉移支付分配測算,實行“因素法”切塊下達。 調整省補商品有機肥采購模式 新版《辦法》將省補商品有機肥采購模式由原先的省補貼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實行招投標制,調整為省補貼商品有機肥產品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通過統一采購、補貼對象自主采購等多種方式,確定供肥企業,明確具體方式、程序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后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強化補貼商品有機肥質量監管 新版《辦法》明確了建立補貼產品質量核查制度,供肥企業所供肥料應附上出廠合格證明,每批供貨應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每50噸至少抽取一個樣品,做好留樣封存,同時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供肥企業和所供商品有機肥產品質量的監管,不定期組織對供肥企業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建立商品有機肥產品投訴舉報機制。新辦法還要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商品有機肥補貼量控制和使用田塊輪換制度。 增加建立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 和補貼對象失信懲罰制度 新版《辦法》中提出,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各地上報的供肥企業和補貼主體在實施過程中的誠信情況,建立供肥企業、補貼對象信用檔案,適時公布失信企業和主體名單,并取消該供肥企業、補貼對象三年內參與各級補貼肥料產品供肥和享受補貼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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