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22種農藥不得隨意經營,否則將被處罰! |
來源:楊理健 2020-7-18 9:09:00 |
問:我們在執法中,發現有的農藥經營者沒有省農業農村廳頒發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而在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我們應該根據什么條款進行處罰? 答: 一、2020年4月17日,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印發了《關于農藥經營許可范圍有關事項的函農農(農藥)〔2020〕28號》,明確指出: (一)《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32種限制使用農藥,前22種實行定點經營,后10種農藥暫不納入定點經營范圍。 (二)持有經營范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暫可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的后10種非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也就是農藥經營者只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就可以經營32種限制使用農藥的后面10種。 不過,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所以,還應該具備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條件。 二、按照《辦法》第四條:“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也就是要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前面22種的,必須申領了省農業農村廳頒發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 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也就是在互聯網經營32種限制使用農藥,沒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32種限制使用農藥后面10種的,沒有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均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四、《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可見,只要發現無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必須處罰,也就是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至少處罰5000元,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至少處罰貨值金額的5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貨值在5萬元以上)。這應該說,無證經營農藥與經營假農藥是同等的處罰,在農藥違規經營上是最嚴厲的處罰。 附執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24日,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有關人員到習水縣檢查農資市場,發現習水縣德寶農資銷售有限公司 涉嫌經營假農藥溴鼠靈、劣農藥(過期農藥)草甘膦原藥,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克百威,責令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 這些行為分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違規農藥, 對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經營劣質農藥的違法行為處以0.5萬元罰款;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違法行為處以2.6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83元。 案例二 近日,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海州區某鄉鎮農資經營店檢查發現,某農藥經營者超范圍經營甲拌磷、克百威兩種限制使用農藥,該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查處,并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克百威農藥20袋、甲拌磷20袋; 2、沒收違法所得350元; 3、并處5000元罰款。以上罰沒款共計5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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