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這樣“分裝”或者“生產”農藥涉嫌違法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20-10-22 10:22:00 |
近期,某省農藥執法人員在對某農藥制劑生產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把從外購進的未標注生產企業和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的某種大包裝制劑產品,“分裝”成小包裝產品。此種行為涉嫌違法…… 雖然2017年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取消了分裝登記,但《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 也就是說,委托方即被分裝產品的實際生產者(一般為大包裝)必須是“合法企業”,即應該同時具有該產品的農藥登記證和該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具有農藥登記證);受托方也必須是“合法企業”,且應該具有該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如果委托方不具有該產品的農藥登記證或者該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即沒有生產資質,一旦生產了且外銷,就屬于違法行為,該產品就應按照“假農藥”處理。而受托方把“假農藥”拿來分裝(產品標簽標注是受委托生產,無論該企業是否具有該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該企業具有該產品的農藥登記證和該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標簽標注是本企業生產,相當于從沒有生產資質的企業訂做產品),其終端產品當然也應判定為“假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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