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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因假農藥致水稻絕產,一畝地賠500元就行? |
來源:網絡 2020-10-24 9:59:00 |
據報道,近日,內蒙古呼倫貝爾扎蘭屯市農戶李女士反映,自家的93畝水稻因使用了問題農藥,往年畝產可達1200斤,今年畝產預估只有200斤,每畝損失近1000元,而農藥經銷商每畝僅賠500元,她表示無法接受。對此,扎蘭屯市農牧局農業執法大隊回應稱,這個賠償額系農戶自己提出,其他23戶農戶均同意了該賠償方案。李女士若有異議,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農牧局將配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 又見假農藥坑農事件。目前還不知道包括李女士在內24戶受害農戶一共涉及多少稻田,但從李女士一家即損失93畝稻田看,受損稻田的總量不會太小。令人不解的是,這起嚴重的坑農害農事件,僅僅每畝賠償500元就打發了事,而且,從相關人員的話語看,其他農戶都同意了,惟有李女士自己沒接受。言下之意,好像倒有些責怪其多事的意思了。 本來,一個地方發生了類似涉假事件,眾多農戶受到慘重損失,地方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回應民眾的訴求,及早介入處理,并啟動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程度。特別是在舉國上下都強力推進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語境下,保護農民合法利益,是政府不可忽視的責任。 然而,在扎蘭屯市,我們卻看到了種種息事寧人的“和稀泥”:“每畝500元的賠償額是農戶自己提出”“除李女士之外的23戶受害農戶均同意了該賠償方案”“李女士若有異議”……這中間,不僅有安撫眾人的意思,也有部分卸責的意味,如此處置,未免讓人寒心。 我國《刑法》對此有相關規定,生產假農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冒充合格的農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不僅如此,即便從地方行政管理的層面,也應該對此類公然售假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而絕不僅僅是賠點錢就萬事大吉。 近年來,國內多地屢發假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據媒體報道,6月,山東青島平度市發生一起假農藥坑農害農事件,一位土豆種植大戶因使用假農藥造成460余畝土豆幾乎絕產,加上附近其他的散戶近千畝土豆,直接經濟損失大約高達500萬元左右。據披露,農藥批發商“青島眾豐收農資有限公司”幾年前就發生過此類事件,屬“慣犯”。另據報道,2017年3月底,在江蘇省工商部門的檢查中,在某大型電商平臺抽檢的119批次中,肥料合格率僅有43.3%。在嚴重不合格的肥料批次中,總養分普遍不足,甚至有的養分成分幾乎為零。 對于形形色色的類似事件,絕不能姑息遷就,該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該追責的就要追究刑責。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對農民多一些愛護之心、呵護之意,不要總是把本該擔起的責任推出去。農業發展,農村興旺,農民增收,只有建立在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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