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新規定,農藥企業必須注意了! |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11-4 9:50:00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 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布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 第四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五條 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七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 第九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第十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布的《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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