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
來源:現代農藥 2020-12-1 8:37:00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對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的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權威解讀 經請示省廳領導解釋: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危險屬性不變,只是豁免了回收處理過程的危廢管理。需單獨收集、集中處理,處理時可作為一般垃圾或焚燒或填埋,大大降低了處理成本和復雜的管理程序,但最后集中轉運時仍按危廢管理,需在環保網上申請轉運單,聯系當地城管或環衛集中處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后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4—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T)、腐蝕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應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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