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肥料中檢出0.01%農藥成分,廠家被罰近25萬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0-12-5 7:56:00 |
肥料中檢出農藥成分,按假農藥處理。自GB/T 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出臺后,使得肥料中植調劑(農藥)成分的檢測和判定有了法律依據。也因此,多地肥料生產企業和農資店因售賣的肥料中檢出農藥成分,面臨重罰。 氮肥中檢出0.01%多效唑 生產企業被罰沒近30萬元 今年7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武漢普瑞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肥料中含有農藥成分,把產品銷售到湘鄉市豐隆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 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在湘鄉市豐隆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抽取了標稱由武漢普瑞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脲氨氮肥料,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6日,規格為10kg/袋(N≥30%),養分含量30%。 經送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授權站檢驗,該產品含有0.01%多效唑農藥成分。 2020年8月26日,執法部門立案調查,F查明:武漢普瑞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經營者劉云于2020年6月11日,將脲氨氮肥料以3300元/噸銷售了12.52噸給湘鄉市豐隆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 經送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授權站檢驗,該產品含有0.01%多效唑農藥成分,屬于經營假農藥。當事人承認該植播龍脲氨氮肥屬于假農藥,并依法接受行政處罰。 湘潭市農業農村局表示,武漢普瑞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該批次屬于假農藥,違反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登記。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應予行政處罰。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湘潭市農業農村局對武漢普瑞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13萬元;并處以貨值金額6倍罰款人民幣24.78萬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8.92萬元。 無獨有偶,另一起類似案件中,農資店所銷售的水溶肥同樣檢出“多效唑”,老板最終賠償種植戶30余萬元。 水溶肥檢出農藥成分 農資店賠償損失30萬 2019年5月,河南許昌葡萄種植戶白某當地某農資店購買了6袋鄭州某農化有限公司生產的“梢無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并將其中4袋水溶肥料用于葡萄園,卻發現10天左右后葡萄出現生長受到嚴重抑制、葉片變厚、果穗不拉長、果粒不膨大等癥狀,葡萄園因此受影響減產,損失慘重。 經當地植保站通過查找資料和多方咨詢后,提出了合理建議并經資質部門檢測出了“梢無憂”含11.7%的“多效唑”農藥隱性成份,據此定性為假農藥。 經鑒定,葡萄生長不良與該肥料直接存在因果關系。經評估,40畝葡萄園損失在44萬元左右。多次協商無果,白某將許昌魏都某農資店、鄭州某農化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農資店銷售的“梢無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屬于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應按照假農藥處理。某農資店作為涉案產品銷售者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該肥料標識上雖載明生產者為鄭州某農化有限公司,但經許昌市某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委托的鄭州某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協助調查,能夠排除該公司生產、經營該肥料的嫌疑。 綜上,2020年7月,魏都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許昌魏都某農資店向原告白某賠償損失44萬元,經協商后最終賠付30多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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