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在自家承包地里用除草劑被罰款7萬元,啥情況? |
來源:農資導報農藥 2020-12-21 9:37:00 |
12月4日,原告龍山縣某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鳳岡縣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糾紛一案在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永安鎮現場宣判,正安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此案要追溯到2020年3月,經被告查明,原告2020年1月11日至12日,在石徑鄉青灘村落壩圖組承包的種植百合耕地內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適用范圍使用氯氟呲氧乙酸和滴酸·草甘麟除草劑,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告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3月19日對原告作出了7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被告鳳岡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鳳岡縣人民政府經查明,維持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原告以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名義,雇傭工人在其種植的百合基地內使用農藥氯氟呲氧乙酸和滴酸·草甘麟用于除草,其中滴酸·草甘麟載明的適用范圍為“非耕地”,氯氟呲氧乙酸的適用范圍為“冬小麥田”。 綜上所述,二被告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適當,依法予以維持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正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相關閱讀 |
農業農村部:再賣這些肥料就是違法,最高判無期徒刑! |
2021年4月農藥進出口月度情況 |
麥草畏與草甘膦復配制劑將替代百草枯水劑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