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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添加增效劑肥料變成假農藥?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2021-1-7 8:59:00
    

    肥料增效劑中含有國內已取得農藥(植調劑)登記的化合物成分算假農藥;肥料增效劑中的成分,國內未取得相應的農藥(植調劑)登記,但在國外已取得農藥(植調劑)登記,也算假農藥。

如何規避添加增效劑肥料變成假農藥?

    肥料增效劑在國內外都沒有植調劑登記但又具有促生等作用如何規避植調劑?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什么是有目的的調節植物生長?

    先捋下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定義:用于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一類農藥,是人類合成的大量用于調節栽培植物生長、清除雜草的化合物,也用在植物器官或細胞的離體培養中。包括人工合成的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相似作用的化合物和從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從定義上看,天然植物激素和人工合成的功能類似的化合物都屬于植調劑范疇。也就是說大多描述的植調劑的類似物不管有沒有登記都歸在植調劑范疇。

    什么是沒有目的的調節植物生長?

    給植物澆水、施肥、陽光、風等氣候因素都會影響(調節)植物生長,但這些因素影響(調節)植物生長顯然不直接和植物激素相關(但可能間接影響植物內源激素),這些因素不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的性質,當然不能歸屬植調劑;某些天然產物在不同的植物生長時期和不同的環境下影響(調節)植物生長的情況不一致,也沒有辦法界定為有目的的調節生長。筆者在日常的科研及工作中就發現了有些微生物代謝物質在植物生長初級應用顯著促進了植物對營養的吸收促進了植物營養生長,但同等劑量應用在植物生長中后期反而促進了葉片中營養向開花及結實轉移,不同時期對植物生長發育的影響顯著不同,植物激素和植物激素的類似物往往圍繞著植物激素的某些功能持續作用,故使用濃度較嚴格,用量大容易在植物體內積累形成藥害。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植物內源激素或內源激素的類似物,能夠直接影響到植物內源激素含量,而肥料增效劑應既不是植物內源激素也不是其類事物,不能夠直接影響到植物內源激素的含量,往往是間接的作用影響,間接作用對植物生長調節的作用就不會永遠一致也就是農藥管理條例條款中闡述的有目的的調節植物生長,這樣就能夠響應植物生長發育進程和自然環境的變化。國內肥料定義中在養分之外的延伸部分和國外生物刺激素的表述都是間接的調節作物生長。

    但不管怎么解釋,國內的肥料和農藥總有些交叉地帶,這都會增加產品歸類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企業風險,國外是如何去規避的呢?

    美國環保署為了幫助企業確定生物刺激素產品在美國是否應該按照生長調節劑來管理,于2019年3月份,發布了一份植物生長調節劑和生物刺激素的標簽指南文件,并征求公眾評議。目前評議已經結束,但是正式版還未出臺。雖然這份指南草案并不是法規文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中的觀點值得相關企業學習,未來生物刺激素在美國的管理趨勢也可從中窺見一二。

    首先,該指南根據FIFRA法規section 2(v),將一部分產品排除在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管轄范圍之外,主要有植物營養物質(肥料產品)、植物接種菌、土壤改良劑和維生素-植物激素類產品。這些產品不需要按照FIFRA法規取得EPA農藥登記。同時,指南還給出了這些產品對應的標簽表述。以肥料產品為例,其標簽表述如下:避免或預防植物缺素癥的發生;改善土壤營養條件,提高植株整體質量或產量;改善植物根際共生和非共生微生物生存環境,促進植物養分吸收等。對土壤改良劑對應的標簽舉例如下:調節土壤pH;改變陽離子交換容量等。

    然而,以上這些只是針對這4類產品,并不涵蓋其他難以區分的生物刺激素產品。因此,EPA還給出了另外的“非農藥標簽表述(non-pesticidal claims)”,具體見指南文件原文。部分表述舉例見下圖。

如何規避添加增效劑肥料變成假農藥?

    同時,該指南依據FIFRA法規中植物生長調節劑定義描述的產品功效,將對應的標簽表述分為4大類,即加快或延緩植物生長;加快或延緩植物成熟;改變植物形態;改善植物產品質量。指南還給每一個作用功效類別列出了具體的表述示例,指導企業進行合規的判斷和選擇。以“加快或延緩植物生長”為例,該功效的標簽表述可以是“促進植物細胞生長,刺激細胞分裂分化,促進生根,促進莖稈伸長等”;同樣,“改變植物形態”的標簽表述可以是“改變植物形態,控制根蘗等”。這4大功效的對應標簽表述示例見下圖。

如何規避添加增效劑肥料變成假農藥?

    總之,判斷一個產品按生物刺激素還是植物生長調節劑進入美國市場,應結合該指南文件用排除法做初步判斷。首先判斷是否屬于FIFRA section 2(v)明確排除的4類產品。如果不屬于上述4類產品,再結合產品本身的作用效果,對照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標簽表述和其他非農藥產品的標簽表述,進行判斷和選擇。對于兼有調節劑功效和生物刺激素功效的產品類別的確定取決于企業對產品的市場定位。市售標簽表述體現調節劑功效的產品,則需要按農藥管理申請EPA農藥登記;反之,則不需要取得EPA農藥登記。

    小結

    肥料增效劑要保持合法化才能夠持續健康發展,其中規避植調劑“陷阱”是其重要一環,筆者從以下幾兩個方面提些建議:

    1、肥料增效劑要加強機理研究,通過系統的科學研究證明其不是“有目的的影響(調節)植物生長”,這樣就可以從根本上與植物生長調節劑劃清界限,最大限度規避違法。

    2、肥料增效劑在國內應盡快立制訂標準,給肥料增效劑一個明確的定位,這樣會促進含增效劑肥料在標準的大框架下健康發展。

    3、含增效劑的肥料要參考美國環保署的指南,除了不含有國內外登記的植調劑外,盡可能從標簽表述上參考肥料增效劑(生物刺激素)對于改善養分供應、改良土壤結構、提高養分吸收和同化效率、增加土壤有益微生物種群、降解土壤有機物、抵抗逆境脅迫等的表述,不要用植調劑的表述。最后希望國內產、學、研、政、推各環節深度融合,將肥料增效劑發展成大產業,為我國減肥增效事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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