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山東聊城市農業農村局了解到,2020年12月31日,聊城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聊城市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管理規定》,該規定已于2021年1月起施行……

按照規定,聊城市全面禁止銷售、使用下列農藥: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拌磷(3911)、甲基異柳磷、克百威(呋喃丹)、涕滅威(神農丹)、滅線磷、內吸磷、硫環磷、氯唑磷、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水胺硫磷、滅多威、氧樂果、硫丹、林丹、氟蟲腈、殺撲磷、氯化苦、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氟蟲胺、百草枯。
在出現遷飛、流行性農作物病蟲情預警,且級別達“偏重”及以上時,按照《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暫行)》(發改經貿規〔2020〕890號)等規定申請使用儲備農藥。如儲備農藥為劇毒、高毒農藥,由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在本轄區內委托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提供防治服務,并在統一防治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服務完成后由提供防治服務的單位回收所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組織不得違規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農藥經營者違規銷售劇毒、高毒農藥的,根據《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藥使用者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對農藥實施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鼓勵、保護廣大群眾向本轄區農業農村及公安部門舉報違規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依據舉報情況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對舉報者給予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獎勵。該規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