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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評:農藥經營者要善于運用新修訂《行政處罰法》保護自己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1-7-17 9:12:00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 新《行政處罰法》進一步細化了“過罰相當”原則,新增加一些人性化條款,如“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等。對于廣大農藥經營者來說,新《行政處罰法》不啻為一個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 平心而論,絕大多數農藥經營者,主觀本意是守法經營,不希望采購、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產品。但是,為什么每年還有那么多農藥經營者因為經營不合格產品而受到行政處罰呢? 仔細分析,是因為他們不具備農藥質量檢測能力,判斷一個農藥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只能從產品包裝、標簽、合格證和有關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推銷人員的介紹等方面入手。但對于有效成分含量是否達標、是否添加隱性成分等核心指標,憑肉眼是看不出來的。因此,很多經營者,被處罰后,感到很委屈。 新《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只要農藥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則不予行政處罰。 那么,什么是證據呢?筆者認為,就是《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和經營臺賬。只要農藥經營者認真執行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采購農藥時查驗了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均沒有問題;建立了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建立了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就應該免于處罰。如果相關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未加考慮,農藥經營者可以依法行使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當然,由于新《行政處罰法》才剛剛實施,各地執法部門和不同執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可能不完全一致,這也是正常的。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為了樹立良好的信譽,建議農藥經營者還是要盡量采購正規名牌企業的產品,對于那些經常被曝光產品質量問題的企業的產品,還是“敬而遠之”為好!另外,對經營標簽不合格農藥、不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等十分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則難以適用上述免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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