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判刑+罰款+行業禁入! |
來源:正義網 2021-8-7 8:39:00 |
近日,經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鄞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古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此外,古某還被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古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資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9年7月,古某承包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位于山東省臨沂市的一條生產線,并自購原材料生產化肥。同年9月20日,古某聯系山東某生態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肥業公司)實際經營者楊某,購買標有該公司注冊商標的化肥包裝袋2000個,并約定用于包裝糧食。但古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在某科技公司生產線生產的化肥用這些包裝袋包裝生產。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浙江省象山縣某大酒店以每袋100元的價格銷售其生產的假冒某肥業公司品牌化肥728袋,銷售金額72800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酒店查獲正在銷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當場查獲假冒某肥業公司品牌化肥972袋(價值97200元)。經農業部微生物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測試中心檢驗,古某銷售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 該案由象山縣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偵查。2021年3月31日,象山縣檢察院根據寧波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鄞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仔細審查案卷材料后發現,古某不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肥,且自購原料,承包生產線生產化肥,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包裝袋進行包裝對外銷售,經鑒定古某銷售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可能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多項罪名。為準確定性,精準打擊,檢察官詳細審查每項證據,核實本案涉案金額為17萬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古某提起公訴。 隨著案件辦理的深入,檢察官發現,有數十名象山農民購買了古某的假冒偽劣化肥,切身利益遭到損害。檢察官堅持打擊犯罪與維護農民權益同頻共振,引導古某退賠72800元賠償款,及時補償了農民損失,助力農民安全種植,最大限度避免假冒偽劣農資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害。 因古某積極配合賠償農民損失、自愿繳納罰金、自愿認罪認罰,鄞州區檢察院依法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理。同時,古某利用銷售化肥的職業便利,銷售假冒偽劣化肥,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農資打假事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從源頭上降低再次實施犯罪的風險,鄞州區檢察院依法建議適用從業禁止,獲法院采納。 |
相關閱讀 |
印度招標能否幫助尿素止跌? |
2020年我國化肥農藥使用量有望突破零增長 |
純堿:冬季很冷,可我“很熱”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