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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5年的這家農藥企業為何走上實名舉報之路?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1-10-14 10:13:00 |
2021年8月19日,黑龍江省青龍山農場(簡稱青龍山農場)因稻種浸種催芽效果欠佳損失近千萬而起訴江蘇省農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研公司)產品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歷時5年艱難審判、終于在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簡稱農墾中院)二審之下有了結果…… 相較于建三江人民法院(簡稱建三江法院)一邊倒的審判結果更讓蘇研公司看不懂的是,農墾中院在推翻一審判決的同時,又以蘇研公司在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備案的產品標簽、違反了沒有條款內容的“行政法規規定”為由,判罰蘇研公司承擔涉案損失30%責任。 為此,蘇研公司被迫開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艱難維權之旅。與此同時,感覺某些力量持續操縱案情走向、被拖得精疲力竭的蘇研公司,無奈走上實名舉報的之路。 一、持續多年的案情,理順之后或能解開迷團 據了解,早在2016年3月13日,青龍山農場通過與黑龍江農墾科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科源植保)草簽合同,即科源植保簽章而青龍山農場沒有簽章,賒銷購進1.29噸科源植保經銷、蘇研公司生產的25%氰烯菌酯懸浮劑,按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管理局農業局(簡稱建三江農業局)下發的《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水稻集中浸種催芽操作規程》(簡稱操作規程)和《2016年寒地綠色水稻優質高產高效栽培技術規程》進行操作,于17日開始浸種催芽。 青龍山農場未做任何安全性驗證試驗,便將超過建三江農業局推薦用藥劑量2.9~3.7倍的25%氰烯菌酯懸浮劑與其它種衣劑混用,同時違反操作規程不碼十字通風垛過量進行稻種裝箱;其催芽基地部分附屬設施亦存在未能正常運行情況,如電腦監控系統沒有啟用、監控設備失靈、溫度自動化控制檢測系統故障等;由此造成部分稻種浸種溫度超過規定溫度,浸種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以至于部分稻種出現異味、芽種畸形和發芽率達不到85%現象。青農山龍場在對比其使用的另一種藥劑后、懷疑問題可能出在浸種藥劑上,便在4月6日以“芽都出來了,不用來看”為由,拒絕黑龍江省農墾科學院植保專家進一步的現場調研,拒絕開展建三江農業局提出的還原青龍山農場水稻浸種過程,驗證25%氰烯菌酯懸浮劑浸種對水稻出芽情況影響的建議,直接將發芽率小于85%的已發芽稻種進行焚毀、掩埋。 同年5~6月,青龍山農場向建三江農墾公安局青龍山分局報案聲稱買到“假農藥”,青龍山農場某副場長隱瞞身份陪同公安干警到蘇研公司進行外調,同時趁蘇研公司負責人不備、獨自竄入蘇研公司車間、倉庫、實驗室,要求工作人員為其提供供貨合同、物流清單、產品配方等資料,非法收集證據;然而,建三江農墾公安局青龍山分局在蘇研公司調研、核實情況后、認為蘇研公司無犯罪事實、拒絕立案。 同年7月12日,青龍山農場一紙訴狀把科源植保和蘇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高達9982623.04元的經濟損失,同日建三江法院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訴訟費卻于次日繳納。 同年8月1日,農墾中院司法鑒定技術室(簡稱中院技術室)指定《司法鑒定許可證》業已失效的個體工商戶佳木斯北大荒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所(簡稱北大荒鑒定所)進行鑒定;當蘇研公司在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后、經查證發現實際承攬本案司法鑒定工作的黑龍江求實農業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求實公司)并非中院技術室指定合法鑒定機構,求實公司在開展庭前聽證、現場勘驗,提取鑒定材料時、鑒定人并不持有本機構鑒定人職業資格證,其司法鑒定過程屬于程序違法,立刻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開展司法鑒定;更于2019年8月30日庭審時當庭向建三江法院指出在已經生效(2019)黑81民再21號民事判決書中建三江法院及農墾中院均認定求實公司與本案高度一致的司法鑒定過程屬于司法鑒定過程程序違法,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采信;但農墾中院技術室卻向建三江法院出具公函認定工商注冊信息完全不同的求實公司具備鑒定資質、承攬本案司法鑒定工作合法。蘇研公司向建三江法院提交的佳木斯司法局《關于對江蘇省農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訴黑龍江求實農業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答復》明確顯示“該鑒定的受理日期為2016年8月4日。丁俊杰和李萬富于2016年8月4日參與該鑒定活動時,其公告登記(備案)的執業機構是佳木斯北大荒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所,不是黑龍江求實農業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丁某杰和李某富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八條”;但建三江法院在判決書中卻表示“雖然《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司法鑒定人領取執業證書日期為2016年8月8日,晚于受理司法鑒定、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日期2016年8月4日,但求實公司已作補充說明,2016年8月4日是筆誤,實際鑒定日期為2016年8月12日,即使佳木斯司法局對該機構鑒定人員擬要進行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司法鑒定結果”。蘇研公司認為:司法審判中程序性違法的實質是對公民訴訟權利的侵犯。 據蘇研公司講述,提取鑒定材料的求實公司,不顧他們善意提醒,執意委托不具有農藥質量控制指標、計量認證資質的西安國聯質量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安國聯)、采用青龍山農場代理人自網上論壇下載、且未征求蘇研公司和科源植保同意的《懸浮劑內控指標與檢測方法》作為鑒定檢驗依據進行司法鑒定檢測;從而得出涉案產品水質適應性、水溫適應性、自動分散性及稀釋穩定性不合格,測試時稀釋200倍液存在沉淀現象,會造成下部濃度過高而使稻種中毒。求實公司鑒定人在沒有對涉案產品浸種時3000倍液在11~12℃時的溶解狀態、濃度變化進行測試、計算,沒有開展涉案產品浸種時對稻種發芽抑制率進行驗證試驗情況下,便在求實公司將涉案產品測試理化性質的200倍稀釋液與浸種的3000倍稀釋液混為一談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簽字確認,捏造涉案產品水質適應性、水溫適應性、自動分散性及稀釋穩定性不合格與青龍山農場自訴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負主要責任,已涉嫌偽造證據、構陷蘇研公司。 據蘇研公司介紹,事發現場視頻資料顯示浸種箱內有大量黑色漂浮物,涉案掩埋芽種呈紅色警戒色;求實公司在涉事雙方及中院技術室見證下委托具有農藥計量認證資質的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按蘇研公司企業標準進行檢測,檢測報告證實涉案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均為合格、涉案掩埋芽種中含有多菌靈、咪鮮胺成分;多菌靈、咪鮮胺正是青龍山農場自述使用的另外一種種衣劑的有效成分,證實青龍山農場存在將該種衣劑與25%氰烯菌酯懸浮劑混用情況,證實青龍山農場起訴狀中訴稱的標的物與鑒定機構提取的涉案掩埋芽種不一致。當蘇研公司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依據、鑒定意見不成立證據、依法申請重新開展司法鑒定時,建三江法院卻不予批準;建三江法院在給中院技術室請示函中聲稱封存樣品經過第一次鑒定后,剩余樣品量已經不足以再次鑒定使用;但主審法官及涉案各方簽字封存的250公斤涉案樣品,在求實公司提取14.5公斤之后尚余235.5公斤,按蘇研公司企業標準計算還可開展471次產品質量鑒定,按黑龍江省農墾《植保新技術應用簡介》推薦應用劑量計算還可開展7136次稻種浸種催芽安全性及因果關系鑒定;蘇研公司認為,建三江法院拒絕開展重新開展司法鑒定屬于變相剝奪蘇研公司作為生產企業依法享有的舉證權。 二、建三江法院以產品不合格為由,判蘇研公司承擔70%的主要責任,青龍山農場承擔次要責任 求實公司自2016年8月4日即時受理司法鑒定到2017年5月10日、歷時9個月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建三江法院從2016年7月12日立案到2019年9月4日、歷時3年零2個月、五次庭審出具了一審判決書。 蘇研公司認為,審判結果是建三江法院無視求實公司作為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性、無視西安國聯作為檢驗機構的合法性、無視《懸浮劑內控指標與檢測方法》作為司法鑒定檢驗依據的合法性,無視求實公司司法鑒定過程程序的違法性、無視青龍山農場將25%氰烯菌酯懸浮劑用藥劑量加大并與其它種衣劑混用存在藥害疊加的可能,無視青龍山農場浸種記錄顯示1人同時出現在多地進行操作、裝箱稻種與出箱稻種品種不一致、涉嫌原始記錄造假的可能;無視建三江農墾管理局建三江農業局在“關于建三江法院《調查函》的回函”中明確表示的“2014~2016年我局在農場開展25%勁護浸種催芽系列示范,結果表明25%勁護浸種對水稻惡苗病的防治效果較好,在25%勁護浸種配藥3000倍液的基礎上,我局亦開展了2000倍液浸種試驗,結果表明該藥劑對水稻安全,無抑制芽率、出苗等藥害現象”的證明;僅僅依據求實公司鑒定依據不合法、鑒定意見沒有科學試驗數據支持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判定蘇研公司承擔70%的主要責任,賠償青龍山農場6987836.13元,并承擔求實公司鑒定費用和此案審理費用的70%。判決同為黑龍江省農墾系統的涉案產品經營單位科源植保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嚴重不公。 三、農墾中院再審結果反轉,蘇研公司又因在產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未標注詳細的浸種溫度、浸種時間、大規模浸種及與其他種衣劑混用注意事項再次被判承擔30%次要責任 一審宣判之后,訴訟目的未完全實現的青龍山農場,以及多次自測產品質量合格但被判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承擔主要責任的蘇研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訴至農墾中院。 對于案件的二審,據蘇研公司介紹,農墾中院同意了蘇研公司提出的求實公司2016年8月1日接受法院鑒定委托,鑒定人于2016年8月4日進行庭前聽證、現場勘驗,鑒定人于2016年8月8日才取得鑒定機構執業資格,求實公司司法鑒定過程按農墾農墾中院(2019)黑81民再2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內容應類案同判、求實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屬于司法鑒定過程程序違法的主張;同時認定求實公司鑒定依據來自交流網文,且未經蘇研公司和科源植保同意、屬于在鑒定標準選定環節嚴重違法,對其鑒定意見不于采信;在沈陽化工研究院相關專家出庭輔助合議下,農墾中院認定蘇研公司25%氰烯菌酯懸浮劑產品經檢驗機構檢測符合企業標準。 然而,蘇研公司告訴我們,農墾中院(2020)黑81民終1號民事判決書又出現新的令人費解的判決理由: 農墾中院認為青龍山農場違反操作規程是導致其稻種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酌定其承擔70%的主要責任;同時認為,浸種時間和浸種溫度屬于浸種使用過程中的關鍵因素,但涉案產品農藥標簽的使用說明中沒有寫明浸種時間和浸種溫度,以及大規模浸種注意事項,同時沒有對能否與包衣種子混用,沒有寫明與其他種衣劑混用的注意事項,違反了行政法規規定。涉案產品大規模浸種的說明事項屬于本案農藥產品應用的關鍵事宜,對產品的使用和種子的培育具有影響,即對本案浸種生產有不利影響。因此,農墾中院以農藥使用關乎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業產品安全,蘇研公司的標簽使用說明對于產品應用的使用方法未予以詳細說明為由,推定涉案產品標簽與本案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蘇研公司認為,該判決是將《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農藥經營單位應承擔的向農藥使用者宣傳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的法定義務、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承擔的推廣、培訓的法定義務、轉嫁給農藥生產企業,沒有執行罪行法定原則;按類案同判原則,該判例有可能會使整個農藥行業的生產企業因無法預知千里之外的使用者具體應用場景,無法在標簽、說明書中提供詳細的使用說明、甚至是未知的混用注意事項而陷入無休止的產品侵權責任糾紛之中;對我國農藥行業沖擊極大;它剝奪了農藥生產企業依據《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而享有的法定免責權利。 農墾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定“江蘇農藥所自認對“勁護”產品核準內容進行了微調”, 蘇研公司認為,農墾中院二審判決書所述核準內容是什么、微調了什么語焉不詳;核準內容應該是農藥生產企業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向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申請產品登記注冊時提交的各類試驗報告文件,登記注冊完成后農藥生產企業無法再進行調整,農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能夠進行微調的只有生產工藝及加工配方。青龍山農場某副場長隱瞞身份冒充公安干警到蘇研公司非法收集證據私下錄音,將蘇研公司工作人員表述的工藝微調演繹為配方微調違法,由于該錄音作為庭審證據其來源本身非法,應予排非;蘇研公司在二審庭審時已當庭指出其來源非法,拒絕對來源非法的證據進行質證。二審判決書將來源非法、未經質證的錄音作為判決依據明顯不當。 據蘇研公司介紹,2020年11月26日農墾中院突然通知合肥市是“新冠肺炎疫區”,來自疫區的證人須持有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方可出庭,致使安徽省農藥檢定所、安徽省植保總站二級研究員曹某坤無法作為藥政管理專家出庭輔助合議、解釋《農藥管理條例》、《標簽管理辦法》;二審庭審時,農墾中院又以青龍山農場不同意為由、拒絕接受蘇研公司上訴請求未變、詳述青龍山農場訴訟理由、訴訟依據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成立的新版上訴狀;農墾中院不容許當事人宣讀上訴狀,未對涉案產品是否需要詳細說明書一事進行質證;在未開展涉案產品標簽未注明詳細的浸種時間、浸種溫度、大規模浸種注意事項、能否與包衣種子混用及與其他種衣劑混用注意事項與青龍山農場自述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的情況下,徑直推定二者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判蘇研公司承擔涉案損失30%次要責任,賠償青龍山農場各項損失2994786.91元,負擔青龍山農場一審案件受理費81678元中的24503元,青龍山農場鑒定費313800元中的94140元。承擔蘇研公司預計二審案件受理費60715元中的34694元。 四、事實認定的艱辛,讓精疲力竭的蘇研公司,無奈走上實名舉報之路 據蘇研公司介紹,農墾中院二審判決后,損失加大的青龍山農場如何決定、目前暫時未知;但深感真憑實據法官不認、長期申辯無門的蘇研公司為了求得公平正義,只能砥礪前行,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同時,為了某種正義,為了正在直面發展挑戰的農藥行業有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避免出現類案同判險情,蘇研公司不得不拿起最原始的武器,以《關于建三江法院法官譚某等謊報封樣數量不足、剝奪當事人鑒定權、免責舉證權,農墾農墾中院法官劉某等證據質證、采信、因果關系認定環節違法,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舉報函》形式,公開實名舉報在此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某些操縱力量,申請黑龍江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對蘇研公司申請的再審案,實施人大個案監督。 在整理此案資料,梳理前因后果的過程中,案情確實比較復雜。然而不論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何時再審本案,也不論蘇研公司實名舉報是否會有結果,作為媒體,我們也將對此案持續予以關注。同時,我們也相信,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今天,此案終會有一個合理合法的判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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