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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化化肥、中農控股、鹽湖股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2021-11-9 9:21:00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化化肥、中農控股、鹽湖股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21年2月,我國氯化鉀大合同談判確定氯化鉀進口到岸價格統一為247美元/噸,約合1600元/噸,有效期一年。當事人銷售氯化鉀時,在進口價格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以較大幅度加價銷售,存在哄抬價格行為。具體示例如下:

    當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格為3215元/噸,數量為300噸,銷售總價96.45萬元。

    當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格為3700元/噸,數量為600噸,銷售總價222萬元。

    當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格為4100元/噸,數量為988.5噸,銷售總價409.39萬元。

    當事人財務數據顯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進口氯化鉀月均含稅銷售價格逐步從2122.52元/噸漲至2702.21元/噸。2021年7月,當事人月均含稅銷售價格漲至3361.33元/噸。2-7月,當事人在氯化鉀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情況下,平均銷售價格上漲幅度達58.37%。

    當事人是國內重要的化肥進口商和分銷商,氯化鉀銷售價格對市場有重要的指導和引領作用。市場價格快速上漲期間,當事人將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氯化鉀大幅加價銷售,半年內上漲幅度達58.37%,推動了國內氯化鉀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本機關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260萬元。

    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化化肥、中農控股、鹽湖股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21年2月,我國氯化鉀大合同談判確定氯化鉀進口到岸價格統一為247美元/噸,約合1600元/噸,有效期一年。當事人銷售氯化鉀時,在進口價格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以較大幅度加價銷售,存在哄抬價格行為。具體示例如下:

    1.當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3105元/噸,數量為160噸,銷售總價49.68萬元。

    2.當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3980元/噸,數量為1000噸,銷售總價398萬元。

    3.當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4100元/噸,數量為1000噸,銷售總價410萬元。

    當事人財務數據顯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進口氯化鉀月均含稅銷售價格逐步從2016.23元/噸漲至3010.67元/噸。2021年7月,當事人月均含稅銷售價格漲至3842.18元/噸。2-7月,當事人在氯化鉀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情況下,平均銷售價格上漲幅度達90.56%。

    化肥是關系國家糧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價格和供應基本穩定對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月以來,因部分國際氯化鉀重要產地發運受限等因素,國內氯化鉀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當事人是國內重要的化肥進口商和分銷商,氯化鉀銷售價格對市場有重要的指導和引領作用。市場價格快速上漲期間,當事人將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氯化鉀大幅加價銷售,半年內上漲幅度達90.56%,推動了國內氯化鉀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本機關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260萬元。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化化肥、中農控股、鹽湖股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21年1月1日以來,當事人對所有客戶銷售氯化鉀均采取統一價格,在生產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以較大幅度加價銷售,存在哄抬價格行為。

    2021年1-6月,當事人銷售氯化鉀價格(含鐵路運費包到價)從2050元/噸逐步上漲至2450元/噸。2021年7月1日,當事人銷售氯化鉀價格上漲至2770元/噸,7月16日上漲至3270元/噸,與2021年初相比上漲幅度達59.5%。

    當事人財務數據顯示,2021年1月至6月生產氯化鉀的成本平均為(略)元/噸,每月上下浮動在(略)元/噸左右,成本未發生明顯變化。

    當事人是最大的國產氯化鉀生產供應商,年產能超過國產氯化鉀總產能的一半,當事人氯化鉀銷售價格對市場有重要的指導和引領作用。市場價格快速上漲期間,當事人將生產成本未明顯變化的氯化鉀大幅加價銷售,半年內上漲幅度達59.5%,推動了國內氯化鉀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本機關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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