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官方解讀當前農藥類危化品進出口檢驗政策 |
來源:海關發布 2021-12-8 7:52:00 |
12月6日,中國海關官方發布一則解讀,對當前農藥類危化品進出口檢驗政策作了詳細解釋。全文如下: 危險化學品定義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 列入目錄(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六條(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3.《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129號) 一、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五、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4. 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 5.《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簡稱“TDG法規”) 農藥為何被列入危險化學品? 農藥品種眾多,根據其組成成分分為原藥、母藥和制劑。原藥是指僅含有有效成分及雜質的產品,不含有可見的外來物質和任何添加物。母藥是含量較高有效成分溶解在一定的溶劑中得到的混合物。制劑是原藥或母藥中添加溶劑、表面活性劑、填料等形成的農藥產品。常見制劑劑型有:乳油(EC)、可濕性溶劑(WP)、顆粒劑(GR)、可溶性粉劑(SP)、懸浮劑(SC)等。不同類型農藥的廣泛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對環境造成污染,若處置不當還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同時還存在運輸安全隱患。因此,部分農藥產品已被列入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進行管理。 哪些農藥被列入危險化學品? 通過查詢《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可明確得知列入危險化學品的農藥類別。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化學品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附有“標定含量”,如在標定范圍內,則同樣被列入目錄內。 小貼士 部分農藥制劑由于其溶劑成分為易燃液體,根據閉杯閃點、持續燃燒性實驗數據等因素,如滿足《危險化學品目錄》第2828項(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規定要求也會被列入危險化學品,這也是偽瞞報和逃漏檢常發的情況。 例如部分乳油類農藥,其有效成分通常含量為1%-5%,且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其主體為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甲苯、二甲苯、甲醇等易燃溶劑。乳油類農藥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取決于該類溶劑的種類和含量高低,需要根據閃點實測數值判定。 全國多地海關查發農藥類危險化學品偽瞞報案件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今年以來石家莊、上海、烏魯木齊等地海關查發多起出口農藥類危險化學品偽瞞報案件,案件中發現部分不法企業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將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瞞報為普通貨物或高危低報,企圖逃避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例如:今年上海海關查發的某公司一批貨值33萬余元的400克/升氟硅唑乳油,企業未按危險化學品申報,但經鑒定,結果為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828項的危險化學品,存在“逃避檢驗”情形,海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特別提醒 進出口及其相關企業如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規范申報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可能形成諸多安全風險隱患,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例如部分農藥類危險化學品瞞報漏報或不按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導致運輸過程中產品包裝破裂、泄露,進而造成環境污染,部分強毒性農藥還會對人或動物生命健康造成損害,易燃類農藥則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 小貼士 對于“危險品涉檢違法行為”,海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犯罪情節嚴重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處理。 農藥出口企業在申報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企業應通過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相關文件,明確擬申報農藥原藥的控制項目指標,初步判斷出口農藥產品是農藥原藥還是農藥制劑。 2.對于農藥原藥產品,企業應在申報前查詢原藥是否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如在《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則應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3.對于農藥制劑產品,企業應在申報前明確產品成分及其含量,查詢是否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并核對該類化學品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注明含量”,如在《危險化學品目錄》內且符合標注含量要求,則應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特別關注:對于含有溶劑的農藥制劑產品,企業應在申報前明確產品溶劑成分及其閉杯閃點等物理特性,可將產品樣品送至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閉杯閃點、持續燃燒性試驗等檢測(注:組成成分相同但成分含量不同的農藥產品應分別進行送樣檢測),如檢測結果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第2828項規定,則應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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