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偽劣肥料坑農!廠家與經銷商均被判刑 |
來源:華商報 2021-12-9 4:17:00 |
肥料對農作物生長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農民買到了偽劣肥料,作物生長由此被耽誤甚至受到傷害,農民一年的收成就打了水漂兒。 近日,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因生產、銷售偽劣農作物肥料,分別被判刑罰及罰金。 利欲熏心 四人干起違法勾當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武先后在朱某等人處以每噸1680元的價格購買云南某集團生產的硫磷酸銨135噸,合計金額226800元。劉某武找他人訂做了“中美嘉吉磷酸二銨”、“美港通嘉吉磷酸二銨”包裝袋,伙同被告人殷某某,雇傭工人在其經營的德州昆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內,將上述硫磷酸銨裝入“中美嘉吉磷酸二銨”、“美港通嘉吉磷酸二銨”包裝袋內,倒包生產偽劣磷酸二銨135噸。 被告人劉某武與殷某某約定,上述倒包化肥,劉某武每噸支付給殷某某60元,給工人40元。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劉某武以每噸1830元的價格將上述135噸偽劣化肥銷售給被告人畢某東,銷售金額共計247050元。被告人劉某武非法獲利20250元。劉某武尚未給付約定支付給殷某某的8100元。 被告人畢某東將在被告人劉某武處購進的上述135噸偽劣化肥通過提供虛假檢驗報告的方式,以每噸2300元的價格銷售給孫某7噸,銷售金額16100元;于2021年1月至2月期間,以每噸200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給張某某(另案處理)96噸,銷售金額194400元;于2020年12月份,以每噸22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李某升33噸,銷售金額72600元。被告人畢某東銷售上述偽劣化肥合計金額為283100元,非法獲利36050元。經朝陽市檢驗檢測認證中心檢驗,被告人畢某東經銷的包裝為“中美嘉吉磷酸二銨”、“美港通嘉吉磷酸二銨”的化肥均為不合格產品。畢某東未向劉某武索要上述135噸偽劣化肥的產品檢驗報告及廠家生產資質證明。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升在未向畢某東索要化肥的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及產品檢驗報告的情況下,以每噸22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畢某東處購進無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報告的“中美嘉吉磷酸二銨”包裝化肥33噸(約660袋),合計金額72600元。被告人李某升在自己經營的農資門市內將“中美嘉吉磷酸二銨”零售,共計銷售9.3萬元。經朝陽市檢驗檢測認證中心檢驗,被告人李某升經銷的包裝為“中美嘉吉磷酸二銨”的化肥為不合格產品。 天網恢恢 生產者銷售者均受制裁 法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東在劉某武處購買沒有檢驗報告的化肥,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向被害人進行銷售,銷售金額283100元,非法獲利36050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劉某武將硫磷酸銨包裝入自行定做的“中美嘉吉磷酸二銨”、“美港通嘉吉磷酸二銨”包裝袋中,并出售給畢某東,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247050元,非法獲利20250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殷某某明知被告人劉某武租用其廠房進行偽劣化肥倒包生產行為,仍為其提供場地、招募工人,應以生產偽劣產品罪共犯論處。 被告人李某升在未向畢某東索要“中美嘉吉磷酸二銨”包裝化肥廠家資質及檢驗報告的情況下,購進無產品檢驗報告的化肥,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銷售金額93000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處: 被告人畢某東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被告人劉某武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殷某某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李某升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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