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實施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1-12-10 3:46:00 |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我部擬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等30個行政許可的97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將《農業農村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予以發布,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實施……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采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寫《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我部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按照申請人的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特此公告。 附件:農業農村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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