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乙酰甲胺磷不得用于柑橘樹!被罰了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2-2-17 10:12:00 |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為超范圍使用農藥(在柑橘樹上使用乙酰甲胺磷,并導致所產柑橘中甲胺磷殘留超標)被處罰…… 乙酰甲胺磷屬于有機磷類限制使用農藥,目前在我國僅批準登記用于小麥、玉米、水稻、棉花、松樹、煙草、觀賞菊花等作物和部分衛生用途,不得用于蔬菜、食用菌、果樹、中藥材等作物。 經查,當事人為了治療柑橘(紅美人)的蛀蟲病,于2021年10月1日從農資店購得2瓶乙酰甲胺磷,并于10月初以對蛀蟲洞用針管注射的方式使用了稀釋了的乙酰甲胺磷。11月4日,杭州市富陽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查中抽取當事人生產的柑橘(紅美人)樣品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進行檢測。 11月24日,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No:C202110950001):“該批次產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11月25日對當事人送達了《杭州市富陽區農業農村局復檢權利告知書》、檢驗檢測報告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視為自愿放棄復檢權利,認可上述檢測結果。12月1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執法人員于11月25日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12月9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人和職工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在該批次柑橘(紅美人)上使用過乙酰甲胺磷,未使用過甲胺磷。該批次柑橘(紅美人)因品質差、價格貴且在上市初期就因檢測不合格而未上市銷售,當事人于12月13日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將其采摘并填埋,作了無害化處理。 鑒于當事人在柑橘樹上使用乙酰甲胺磷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依據《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生產經營者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之規定,杭州市富陽區農業農村局對其罰款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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