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農藥登記資料保護制度的建議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新媒界 2022-3-16 8:43:00 |
目前我國對于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作為未披露信息的商業秘密保護,另一種是賦予獨占權的專門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39條第3款規定:“各成員如要求提交需相當努力才可獲取的未披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作為批準銷售使用了新型化學成分而制造的藥品或農業化學品的條件,應對該數據提供保護,以防止被不正當地投入商業應用;此外,各成員應保護這些數據免遭公開,除非為保護公眾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確保該數據不被不正當地投入商業使用。”協定明確了農藥登記資料的商業秘密保護與數據補償保護范圍。 目前,在我國獲得一份新的農藥原藥登記資料,需花費600~1000萬元,至少3年以上的時間,試驗數據作為農藥產品上市的必要信息,亟需完善的制度保護。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取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同意使用上述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該條款規定了新農藥登記數據補償保護期為6年,其他申請人在6年內申請該農藥登記的,不能借用或減免已經提供的試驗資料。 然而,該條款未明確農藥登記資料中商業秘密保護、試驗數據公開方面的相應配套規定,導致我國對農藥登記資料采取的是非公開的方式,公眾無法獲知登記資料中的試驗數據。 比如,跨國企業在國外進行農藥登記時,對涉及產品技術和生產工藝的數據可不對外公開,對涉及農藥有效性、安全性和環境風險的數據則要求對外公開;而在中國,所有數據都是一律不公開。 隨著我國仿制農藥的快速發展,我國農藥登記逐漸暴露出一些制度缺陷。 一是登記資料保護期較短,在專利保護到期前2年,其他企業便開始著手登記資料的前期試驗工作,待保護期一到,大量相同產品搶注登記,造成惡性競爭。 二是首家獲得登記資料保護的企業,為了盡早收回登記資料所花費的成本,通過廣泛授權登記資料以快速獲得收益,造成相同產品泛濫,市場同質化嚴重。 三是農藥登記資料試驗數據補償保護到期后,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求農藥登記審批部門或者登記資料持有人將相關數據公開,社會公眾無法知曉首家登記資料持有人提供了哪些數據,造成嚴重的研發浪費。 四是對涉及農藥有效性、安全性和環境風險等的數據應公開而未公開,使得社會監督難以發揮有效作用,農藥登記證5年有效期屆滿續展缺乏再評價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環境風險。 2021年9月16日,中國正式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關于農業化學品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的保護,CPTPP規定:“自該物質產品在締約方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至少10年內,該締約方不應允許第三人引用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申請相同或相似農業化學品的上市許可。” 為此,筆者建議: 1.修訂農藥登記資料數據保護期限。將農藥登記資料中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補償期由6年延長至10年,如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第15條為:“……自登記之日起10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同意使用上述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完善農藥登記資料商業秘密保護。農藥登記審批部門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農藥工業協會,制定區分農藥登記資料中的商業秘密、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等相應配套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農藥登記資料時,將商業秘密與可公開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分開,并對商業秘密提供相應的證據。 3.建立農藥登記資料數據公示制度。規定將為證明農藥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相關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作為公開的信息,對公開數據的格式作統一要求;農藥登記審批部門在農藥登記資料審批完成后,在擬批準登記的公示期內,將上述公開的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布,公眾可以對該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安全性提出異議,形成公眾參與和監督的公示制度。 4.完善農藥登記資料數據評審制度。對已獲得農藥登記證的產品,在農藥登記證5年有效期屆滿申請續展時,或者農藥產品暴露出環境等方面的壓力和風險時,如果存在試驗數據評估不完善或需要補充的情況,農藥登記審批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登記再評審或農藥再登記制度,并啟動試驗數據再評價或數據補充程序。 |
相關閱讀 |
苯甲酰脲類殺蟲劑市場需求低影響企業生產 |
水稻用藥現已迎來旺季 |
對禁用農藥“零容忍”!海南保亭銷毀上萬斤“問題綠橙“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