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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人員應掌握的環境資料的純干貨知識點
來源:輝勝農藥登記代理    2022-3-21 7:25:00
    

    農藥登記環境影響資料是農藥登記資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總是接到不少企業來電反映環境資料被否決的情況,今天我們一起看看相關政策要求,便于完善登記資料,提高效率,需要自我從完整性、有效性和技術性三大方面自糾和自查。

農藥登記人員應掌握的環境資料的純干貨知識點

    完整性自查

    ——根據有效成分及相關產品登記情況,確定申請登記產品所屬的登記種類,對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檢查環境資料是否齊全,有無缺項。

    有效性自查

    ——試驗報告應當由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出具,也可以由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 定的境外相關實驗室出具。

    試驗報告中委托方應與登記申請人一致,申請人名稱不一致或變更的,應提供 書面說明及相關佐證材料。

    登記試驗樣品應是成熟定型的產品,應與申請登記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劑型 及產品組成等一致。(封樣)

    登記試驗報告中缺少試驗備案信息(委托方備案)

    授權資料應提交由授權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授權單位公章的授權書,及授 權資料復印件。(獨立擁有全套資料、符合新的環境影響資料要求)

    減免相關試驗的,應提交減免說明并詳述理由。(減免說明也是資料)

    查詢資料應具體說明資料出處,并附完整資料。(制劑環境資料不存在查詢)

    登記資料減免的幾種情況

    種子處理劑和顆粒劑用于旱田時可減免對魚溞藻等生物的毒性試驗資料,但撒施的顆粒劑需使用有效成分的毒性數據評估對水生生態的影響。

    用于注射或涂抹樹干的農藥、僅在室內使用的制劑不需提供環境資料。

    非噴霧使用的制劑如種子處理劑、顆粒劑、土壤處理劑等不需提供蜂(經口、接觸,但需用有效成分數據開展風險評估)、蠶、捕食性天敵和寄生性天敵。

    僅在保護地使用的制劑只提交蚯蚓毒性試驗數據。

    僅直接用于池塘、河流、湖泊等水體的制劑(如用于蓮藕的制劑)可減免蜜蜂、家蠶、天敵、蚯蚓等生物的毒性試驗數據。

    在誘捕器中使用的化學信息物質可減免環境試驗資料。

    自然界中天然存在或在環境中長期穩定存在的農藥,可根據其特性減免全部或部分環境影響資料,如礦物油、硫磺、石硫合劑等,可減免全部環境影響資料;如無機銅等,可減免環境歸趨試驗資料(有機銅不可減免)。與化學農藥混配的,其環境資料要求同一般化學農藥。

    衛生殺蟲劑的環境影響資料:室外蜂、鳥、魚、蠶、藻溞試驗,風險評估報告一般蜂、鳥必須,餌劑只需要評估鳥;室內全部減免。

    相似制劑僅需要提供魚、溞、蜂(經口)、蚯蚓、鳥(僅種子處理劑、使用方式為撒施的顆粒劑、餌劑)。

    原藥試驗結果表明對魚、溞、藻三種試驗生物的某一種為敏感種(比其他兩種敏感100倍以上),則制劑僅需選擇敏感種進行試驗。

    對于新含量、新劑型、新混配制劑,申請人應比較本企業已登記產品的使用方法和生態毒性,當使用劑量和施藥次數少于或等于本企業已登記產品,施藥間隔大于或等于本企業已登記產品以及生態毒性低于或等于本企業已登記產品時,不需要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登記變更的資料要求

農藥登記人員應掌握的環境資料的純干貨知識點

    注:

    ①新使用范圍是指有效成分未在申請的作物和防治對象上登記。

    ②生物化學農藥、微生物農藥、植物源農藥不需提交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③新的風險點是指暴露的生物種類發生顯著變化,登記時減免了某些資料,而申請變更的使用范圍或使用方法不符合減免原則的; 例如:保護地→大田、室內→室外、柑橘采收后浸果→水稻噴霧

    ④小作物用藥不要求補充環境影響試驗資料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但經評估環境風險不可接受的,應按要求提交高級階段資料。

    技術性自查

    接下來了解技術性自查的關鍵點,主要涉及試驗報告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試驗報告技術性自查:

    ■  試驗的設計、方法、觀察和檢測指標以及結果處理等是否符合《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及相關農藥環境試驗準則要求。

    ■  根據試驗報告確定農藥環境歸趨特征及對非靶標生物生態毒性。

    ■  微生物農藥與化學農藥混配,環境影響資料要求同化學農藥并按化學農藥的方法開展試驗。

    ■  土壤和水-沉積物系統代謝試驗:放射性標記的位置應在化合物的最穩定部分。對于含有一個環狀結構的化合物,放射性標記應選擇在該環狀結構;對于含有多個環狀結構的化合物,應以不同環狀位置放射性標記的化合物分別開展試驗。

    ■  新農藥制劑增毒時,應充分說明增毒的原因,如助劑直接毒性造成的則很難通過;

    ■  如有證據證明助劑本身沒有直接生態毒性或毒性較低,則以制劑生態毒性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  制劑要求與原藥相比,生態毒性不高100倍或毒性不超過兩個級別(有效成分含量≤1%的制劑除外)。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技術性自查:

    ——根據《農藥登記環境風險評估指南》(NY/T2882)等審查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重點審查選擇的暴露途徑、模型輸入參數、不確定性因子、風險降低措施等內容是否合理。

    ——制劑開展風險評估需采用原藥環境影響試驗數據的,原則上應采用加工該制劑所用原藥的試驗數據(附報告復印件);對無法獲取的,可通過官方網站查詢有效成分的試驗數據,如美國EPA、歐盟EFSA等(需要說明數據來源)。

    ——化學農藥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提供:

    ●   新農藥、新使用范圍、新使用方法:需要提供

    ●    相同產品、相似產品:不需要提供

    ●    新劑型、新含量、新混配:與本企業已登記產品比較,風險不提高的不需要提供

    ●    擴大使用范圍:新使用范圍、新使用方法需要提供

    ●   擴大使用范圍至小作物(用藥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錄)不需要提供

    ●    使用方法變更:當可能導致環境風險增加時需要提供

    ●   增加使用劑量:需要提供

    ——內吸性種子處理劑、顆粒劑減免蜜蜂毒性試驗,但需用有效成分數據進行評估。

    ——微生物、生物化學、植物源及小宗特色作物登記不需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但并不意味著不管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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