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農藥自殺,農資公司賠償損失6萬元! |
來源:重慶日報 2022-6-2 9:17:00 |
5月30日,在國際“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重慶市一中法院、市四中法院發布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死者陳某甲,生于2008年1月,系原告陳某和衛某的婚生女,事發時是初一在校學生。 2021年2月27日下午2點左右,陳某甲與同學蘭某到被告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處購買了4瓶“敵敵畏”農藥。當晚,陳某甲與蘭某相約分別在各自家中服農藥自殺,最終造成陳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蘭某身體受損的嚴重后果。 原告認為,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使用的農藥,導致陳某甲死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陳某甲購買農藥的目的是自殺,其自身對死亡后果的產生具有主觀故意,但不能否認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向其出售農藥的行為為其自殺提供了條件,且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將農藥出售給未成年人陳某甲,并未按規定履行查驗登記身份證件等審慎注意義務,其出售行為存在過失,與陳某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經過法院調解,最終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當庭支付原告因陳某甲死亡的各項損失6萬元。 法官說法: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除繼續延續禁止向未成年銷售煙酒的規定外,第六十條新增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通過本案例,提示銷售農藥等可能致人傷害物品的經營者應進一步規范銷售行為,謹慎對待可能的未成年人購買群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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