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草枯為原料生產假農藥 三人獲罪并被判三倍懲罰性賠償 |
來源:檢查日報 2022-8-12 11:10:00 |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林某甲和馬某在明知百草枯水劑已被禁止在國內銷售的情況下,仍從他人處購買百草枯水劑,并購買農藥包裝瓶、農藥包裝箱、農藥商標等物品,委托當地小作坊生產以百草枯為原料的假農藥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約為40萬元。同一時間段,林某乙以同樣手段生產假農藥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30余萬元。 因林某甲等人銷售的多箱假農藥被行唐縣群眾購買,對農藥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該縣農業農村局發現相關線索后,及時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聯合該縣農業農村局現場查扣了物流公司車輛上的97箱農藥。經檢測,被查扣農藥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百草枯成分,被判定為假農藥。林某甲等3人聽說其通過物流運輸的假農藥被公安機關查扣后,主動到行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初步調查取證,行唐縣公安局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該縣檢察院提請對林某甲等3人批準逮捕。 2021年5月16日,行唐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該案涉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線索移交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深入開展閱卷和證據梳理工作,經審查認為林某甲等3人生產假農藥并針對不特定消費者銷售,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案屬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林某甲等人委托物流公司向農藥購買者收取貨款,物流公司負責人筆錄中提到的林某甲等人銀行卡的交易流水應調;公安機關調取的物流信息單時間跨度太短,不能反映林某甲等人對外銷售農藥的全部情況,應擴大調取時間段……”行唐縣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經閱卷發現,該案證據相對單薄,林某甲等人的銷售金額還未查清,遂提出了6條補充偵查意見移交該院刑事檢察部門。該院刑事檢察部門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將上述意見全部列入《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并送達公安機關。2021年7月21日,公安機關完善證據后,將該案移送行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11月,圍繞該案刑事部分如何認定林某甲等人的犯罪金額及公益訴訟部分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如何確定具體賠償金額等問題,行唐縣檢察院先后兩次召開會議進行討論研究,最終決定,根據相互印證的作坊主和物流公司司機的證言,結合作坊主和物流公司司機的記賬、微信收款記錄及該案中公安機關調取的物流信息單,綜合認定林某甲等人犯罪金額。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院提出以林某甲等3人銷售假農藥的金額為基數的三倍懲罰性賠償并層報河北省檢察院,獲得省檢察院支持。 2021年12月15日,行唐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林某甲等3人提起公訴。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報經河北省檢察院批準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3人承擔扣押在案的假農藥的處理費用并承擔消費者支付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11萬余元。 日前,行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縣檢察院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提出的對3名被告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全部得到采納。3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肖俊林 馬魯娜 溫紅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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