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禁限用農藥名錄(2022詳盡版) |
來源:好農資網 2022-8-21 12:19:00 |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生產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應取得經營許可證,農藥使用應按照標簽規定的使用范圍、安全間隔期用藥,不得超范圍用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農藥(50種)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殺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蟲胺、殺撲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 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檢疫熏蒸處理”。殺撲磷已無制劑登記。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二、在部分范圍禁止使用的農藥(20種) 禁限用農藥名錄依據(詳盡版)
三、撤銷部分高毒農藥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記: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銷下列高毒農藥(包括混劑)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記:氧樂果在甘藍上,甲基異柳磷在果樹上,涕滅威在蘋果樹上,克百威在柑桔樹上,甲拌磷在柑桔樹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撤銷登記產品的農藥生產企業,須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之內,將撤銷登記產品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交回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如果撤銷登記產品還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記,應攜帶新設計的標簽和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更換新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
一、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殺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殺蟲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劑(aldrin),狄氏劑(dieldrin),汞制劑(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鉛(acetate)類,敵枯雙,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強(tetramine),氟乙酸鈉(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為加強農藥管理,逐步削減高毒農藥的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增強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撤銷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混配制劑登記,撤銷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記,強化殺鼠劑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撤銷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混配制劑登記。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銷所有含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的登記(具體名單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準含以上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和臨時登記有效期滿4年的單劑的續展登記。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含以上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 二、撤銷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記。自公告之日起,撤銷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記,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農藥產品。相關農藥生產企業在2003年6月1日前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換取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批準殺鼠劑分裝登記,已批準的殺鼠劑分裝登記不再批準續展登記。
為提高我國農藥應用水平,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農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分三個階段削減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以下簡稱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銷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復配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復配產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藥生產企業外,撤銷其他企業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同時將原藥生產企業保留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作用范圍縮減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麥4種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銷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產能力用于出口。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撤銷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產品的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生產能力,其農藥產品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三、各農藥經營單位要按照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進貨數量。對在2006年底尚未銷售的產品,一律由本單位負責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各農藥使用者和廣大農戶要有計劃地選購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產品,確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五、各級農業、發展改革(經貿)、工商、質量監督檢驗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搞好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政策、替代農藥產品和科學使用技術的宣傳、指導和培訓。同時,加強農藥市場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禁用計劃。自2007年1月1日起,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要按照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藥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準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劑產品(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的登記。對已批準田間試驗或已受理登記申請的產品,相關生產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前提交相應的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未獲得批準的產品不再繼續審查。
三、已批準在小麥上登記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產品,其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僅限于長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7)、稻麥輪作區的小麥田使用”。產品的用藥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計不得超過7.5克/公頃(0.5克/畝),以氯磺隆有效成分計不得超過15克/公頃(1克/畝)。混配產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劑量單獨計算。 已批準在小麥上登記的含甲磺隆、氯磺隆的產品,對于原批準的使用劑量低限超出本公告規定最高使用劑量的,不再批準續展登記。對于原批準的使用劑量高限超出本公告規定的最高劑量而低限未超出的,可批準續展登記。但要按本公告的規定調整批準使用劑量,控制產品最佳使用時期和施藥方法。相關企業應按重新核定的使用劑量和施藥時期設計標簽。必要時,應要求生產企業按新批準使用劑量進行一年三地田間藥效驗證試驗,根據試驗結果決定是否再批準續展登記。 四、已批準在水稻上登記的含甲磺隆的產品,其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僅限于酸性土壤(pH<7)及高溫高濕的南方稻區使用”,用藥量以甲磺隆計不得超過3克/公頃(0.2克/畝),水稻4葉期前禁止用藥。 五、已取得含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產品登記的生產企業,申請續展登記時應提交原藥來源證明和產品標簽。2006年12月3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其標簽內容應符合《農藥產品標簽通則》和《磺酰脲類除草劑合理使用準則》等規定,要在明顯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詳細說明產品限定使用區域、嚴格限定后茬種植的作物及使用時期等安全注意事項。標簽中的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含有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產品的生產企業,如欲擴大后茬可種植作物的范圍,需要提交對后茬作物室內和田間的安全性試驗評估資料。經對資料進行評審后,表明其對試驗的后茬作物安全,將允許在產品標簽中增加標明可種植的后茬作物等項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我部于2005年4月28日發布的第494號公告同時廢止。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銷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對已批準登記的農藥產品,如果發現含有八氯二丙醚成分,我部將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撤銷其農藥登記。
一、五種高毒農藥為: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學名稱分別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農藥產品登記證、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證書。 三、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國內的生產、流通。 四、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簽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產企業,限于履行合同,可繼續生產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產、出口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國內以單獨或與其他物質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六、各級發展改革(經貿)、農業、工商、質量監督檢驗、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藥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11.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3號:關于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的公告(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 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和六氯苯是《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目前,我國滴滴涕主要用于應急病媒防治、三氯殺螨醇生產和防污漆生產,氯丹和滅蟻靈用于白蟻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鈉生產。 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和國家有關管理政策,現就停止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二、各級環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衛生、海關、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以上四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及含有這些物質的化學制品或物品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環境安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高毒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農藥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申請;停止批準含有上述農藥的新增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氧樂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樹,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硫線磷在柑橘樹、黃瓜,硫丹在蘋果樹、茶樹,溴甲烷在草莓、黃瓜上的登記。本公告發布前已生產產品的標簽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繼續在已撤銷登記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銷(撤回)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種農藥的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停止生產;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銷售和使用。 13.對氯磺隆等七種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措施(2013年12月9日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對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種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氯磺隆(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下同)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二、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甲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甲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企業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申請,停止批準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農藥登記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申請,停止批準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銷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14.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45號(2012年4月24日) 為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確保百草枯安全生產和使用,經研究,決定對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核準百草枯新增母藥生產、制劑加工廠點,停止受理母藥和水劑(包括百草枯復配水劑,下同)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包括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下同)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標簽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急救電話等內容,醒目標注警示語。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母藥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百草枯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變更的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準標簽的產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場上流通的原標簽產品可以銷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各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生產百草枯產品,添加足量催吐劑、臭味劑、著色劑,確保產品質量。 五、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百草枯的使用指導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務,鼓勵使用小口徑包裝瓶,鼓勵隨產品配送必要的醫用活性炭等產品。 15.草甘膦管理措施(2012年 3月 26日農業部公告第 1744號)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臨時登記、正式登記和續展登記)。 二、已批準登記的草甘膦混配水劑,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應當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將含量變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應登記證的變更。逾期不再保留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已取得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而尚未申請登記的產品,在申請登記時進行草甘膦含量變更。 四、在進行草甘膦混配水劑含量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含量變更申請表(見附件); (二)變更后的產品質量標準、標準編制說明; (三)變更后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 (四)變更后的產品標簽樣張; (五)需調整產品登記使用劑量的,應當提供相關試驗資料; (六)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原件。 五、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在其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 16.百草枯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農業部公告第 1745號)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核準百草枯新增母藥生產、制劑加工廠點,停止受理母藥和水劑(包括百草枯復配水劑,下同)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包括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下同)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標簽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急救電話等內容,醒目標注警示語。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母藥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百草枯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變更的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準標簽的產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場上流通的原標簽產品可以銷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各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生產百草枯產品,添加足量催吐劑、臭味劑、著色劑,確保產品質量。 五、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百草枯的使用指導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務,鼓勵使用小口徑包裝瓶,鼓勵隨產品配送必要的醫用活性炭等產品。
鑒于氟蟲腈對甲殼類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風險,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根據我國農業生產實際,為保護農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民利益,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就加強氟蟲腈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停止受理和批準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正式登記、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撤銷已批準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登記和(或)生產批準證書。同時,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停止生產已撤銷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農藥制劑。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在我國境內停止銷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農藥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應當確保所銷售的相關農藥制劑使用安全,并妥善處置市場上剩余的相關農藥制劑。 四、專供出口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只能由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生產。生產企業應當辦理生產批準證書和專供出口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 五、在我國境內生產氟蟲腈原藥的生產企業,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獲得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申請辦理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已取得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蟲腈生產、銷售記錄,不得將含有氟蟲腈的產品銷售給未在我國取得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生產企業。 各級農業、工業生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含有氟蟲腈農藥產品的生產和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引導農民科學選購與使用農藥,確保農業生產和環境安全。 18.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586號(2011年6月15日)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農藥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申請;停止批準含有上述農藥的新增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氧樂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樹,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硫線磷在柑橘樹、黃瓜,硫丹在蘋果樹、茶樹,溴甲烷在草莓、黃瓜上的登記。本公告發布前已生產產品的標簽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繼續在已撤銷登記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銷(撤回)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種農藥的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停止生產;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銷售和使用。 19.殺撲磷等3種農藥管理措施(2015年8月22日農業部公告第2289號)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銷殺撲磷在柑橘樹上的登記,禁止殺撲磷在柑橘樹上使用。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記。溴甲烷、氯化苦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20.對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殺螨醇、氟苯蟲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磷化鋁等8種農藥采取管理措施(2016年9月7日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原藥生產企業2,4-滴丁酯產品的境外使用登記,原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母藥生產企業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三氯殺螨醇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殺螨醇銷售、使用。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標識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21.氟蟲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48號)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相關要求,在風險評估、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氟蟲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含氟蟲胺農藥產品(包括該有效成分的原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農藥登記和登記延續。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銷含氟蟲胺農藥產品的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蟲胺成分的農藥產品。 22.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67號 2017年8月31日 ) 為了加強對限制使用農藥的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錄的農藥,標簽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二、本名錄中前22種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其他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的時間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三、農業部已經發布的限制使用農藥公告,繼續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等4種高毒農藥采取淘汰措施(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36號 2022年3月16日)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農藥管理條例》,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等4種高毒農藥采取淘汰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原藥及制劑產品的農藥登記,禁止生產。已合法生產的產品在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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