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在2022年宜昌市春季農資打假專項行動中,興山縣農業農村局對興山縣某農資銷售部經營的標稱重慶某公司生產的2甲·草甘膦(標簽總有效成份含量:93%,2甲4氯鈉含量5%,草甘膦銨鹽含量88%,劑型:可溶粉劑,商標“勉根樂”,生產日期:2021年9月15日,凈含量:90克(45克2甲·草甘膦+45克助劑),農藥登記證號:PD20170362)進行農藥監督抽檢。檢測報告結論為標稱重慶某公司生產的2甲·草甘膦農藥樣品中2甲4氯鈉未檢出,實測結果為含量4.7% 2,4滴,不符合Q/CFH27-2020標準要求,綜合判定該樣品不合格。

經報興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對當事人門市部、倉庫和經銷臺賬進行檢查,調取了相關進貨憑證、銷售憑證等證據,并對庫存產品采取了登記保存等措施,即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檢農藥《檢驗報告》《抽樣檢測結果告知書》。當事人對興山縣農業農村局送達的抽檢農藥檢驗報告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要求。興山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違法經營的農藥進行調查。隨后向標稱生產單位重慶某公司寄送產品確認通知書,該公司收到產品確認書回函稱所抽檢農藥產品非該公司生產。
經進一步查明,當事人在宜昌市伍家崗區某經營部購進該批次農藥50件(100袋/件,計5000袋),至案發時已以4元/袋價格銷售200袋,違法所得800元;庫存4797袋(不含抽樣3袋),涉案農藥貨值金額19988元。
二、處理結果 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假農藥,并對該農資銷售部作出:
1.沒收93%2甲·草甘膦可溶粉劑假農藥4797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 3.并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罰款人民幣9994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074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典型意義 農藥產品質量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使用有效成份不達標的農藥難以有效去除雜草,大量農藥殘留還可能導致土壤板結,破壞耕作層,造成土壤污染,嚴重損害農戶權益。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農藥所含有效成份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份不符,屬于假農藥。本案中,當事人經營的農藥產品實際有效成分與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份不符,屬于典型的經營假農藥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對其經營假農藥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有效維護了農藥經營管理秩序,保護了農戶合法權益。
《農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文章來源:宜昌農業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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