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造經營場所、改變倉儲場所用途,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 |
來源:農業執法 2023-3-27 9:45:00 |
2022年7月,平和縣農業農村局對盧某某農資經營部不再符合經營條件,逾期未整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這是平和縣今年開展花山溪流域農資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中,農藥經營者因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而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首張罰單,也是自2017年6月1日實施《農藥管理條例》以來,漳州市農資執法領域首例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罰單。 據悉,按照《平和縣花山溪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百日攻堅”行動方案》部署要求,平和縣農業農村局在開展執法行動中,發現當事人對其農資經營部的經營場所進行改造,導致面積不足30平方米;改變倉儲場所用途,導致缺少倉儲場所。該局向盧某某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仍未整改。該局對盧某某上述行為依法立案調查,并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沒有倉儲場所、未按規定實施隔離措施 今年年初,貴州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2021年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通報,其中有一起案例是“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吊銷陳永生農藥經營店《農藥經營許可證》案”。2021年9月,習水縣農業農村局在回龍鎮檢查農資市場時,發現陳永生農藥經營店無倉儲場所、經營場所與其他商品未有效隔離,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習水縣農業農村局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2021年12月,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規定,吊銷陳永生農藥經營店《農藥經營許可證》。 相關規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8)第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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