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者請注意!這些行為違法 |
來源:農民日報 2023-4-3 13:59:00 |
據統計,我國有農藥經營者36.7萬個,62%為個體經營;經營人員63.7萬人,近90%為高中以下文化水平;61%的農藥使用者依靠經銷商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80%以上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由農民自己完成。 為了對農藥經營嚴加管理,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設立了經營許可,并制定了限用農藥定點經營、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賬制度和嚴厲的處罰制度。本期我們就來梳理一下,農藥管理新政下農藥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注意!這些行為屬違法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對假農藥進行了重新定義,并擴大了按假農藥查處的范圍。 假農藥包括: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為零)。 按照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的農藥。 ●經營劣質農藥 劣質農藥包括:一是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二是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 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劣質農藥處理。 ●無證經營農藥 沒有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私自經營農藥;沒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農藥生產企業在廠區以外經營農藥,沒有經營許可證。 ●設立分支機構未變更經營許可證,或未向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向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或無經營許可證經營者采購農藥,采購、使用未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生產、混配農藥。 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在網絡上銷售限制使用農藥。●境外經營者不申請農藥登記證,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
2無證經營將予以吊證、禁業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罰款。按貨值處罰;規定最低處罰額2000元;經營假農藥和無證經營處罰貨值的5~10倍;經營劣質農藥處罰貨值的2~5倍。 吊證。違反《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如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假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經營劣質農藥的;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取得農藥登記證的境外企業向中國出口劣質農藥情節嚴重或者出口假農藥的;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都由縣以上農業部門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禁業。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經營農藥,或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被罰款以外,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農業部公布具體人員名單;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以上人員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經營的農藥質量不合格,或者生產假劣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企業要給予受害者賠償。因為,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所以有對農藥質量和使用安全的責任。 ●標簽誤導賠償 不按照農業部核準的標簽給農民推薦用藥,擴大防治對象,增加防治劑量,造成農藥使用者損失,應該給予賠償。 ●農藥事故賠償 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責任屬于農藥經營者的,應該及時給予受害者賠償,包括農作物損失、人、畜中毒治療費等。《條例》規定,屬于農藥生產企業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追償;屬于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企業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按照《條例》的規定,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對農藥事故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可以起到司法認可的作用。所以,按照農業部門對事故的鑒定結論,確定屬于農藥生產企業和經營者共同的,應該分清承擔責任的份額,經營者按照比例進行賠償。 ●農藥召回賠償 農藥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的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且對受到損失的給予賠償。廢棄物回收 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特別是限制使用農藥的廢棄物,經營者要主動承擔回收責任,財政給予一定補貼,防止造成污染中毒。
●偽造證照罪 農藥經營者在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時候,提供的資料虛假、失實,或者偽造,騙取相關行政許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一條規定,只要農藥經營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就構成了《刑法》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刑罰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二條規定,如果農藥經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構成《刑法》規定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農藥經營者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罪 農藥經營者加工、分裝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就構成生產偽劣農藥罪。 生產偽劣農藥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冒充合格的農藥,使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解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主要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主要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主要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構成本罪。 來源:農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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