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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利百萬元!8名嫌疑人同時作案!直搗網店!10起農藥化肥案曝光
來源:湄潭公安、衡東公安、農資與市場、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    2023-6-29 10:49:00
    

非法獲利近百萬元
偽劣微生物復合肥料13.76噸

不合格有機肥料60噸

1800袋分裝劣質農藥

8名犯罪嫌疑人同時作案


劣質農藥擾亂市場

肥料有效成分不達標

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

近日,貴州、湖南

寧夏、山東

等地陸續公布一批農藥化肥案

1.貴州銷售偽劣產品(化肥)案


2023年2月,貴州遵義湄潭縣森林公安局接湄潭縣農業農村局移交線索,一款“施特富”微生物復合肥料,正在湄潭縣內流通,該肥料無有效登記證號,質量檢測不合格,對湄潭縣農產品質量、農民收入造成嚴重影響。接到線索后,湄潭縣公安局開展專案偵辦,在貴州、湖北等地將犯罪嫌疑人陶某、劉某、丁某、彭某、薛某、項某、謝某、譚某抓捕歸案。此次案件涉案金額26.73萬元,扣押涉案微生物復合肥料13.76噸。

經查,2022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陶某、劉某、丁某等人購買原料、定制包裝袋、虛構登記證號,組織工人在無生產資質、技能、檢測設備的湖北隨州某公司內生產有機肥料,并取名“施特富微生物復合肥料”。同年6月,相關涉案人員在產品未經過質量檢驗檢測、未取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組建銷售團隊,安排專人向貴州等地的農村及偏遠地區銷售肥料,采取虛構、夸大產品功效,提供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方式誘導有購買肥料需求的農民及商戶購買該劣質肥料。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偵查中。

2.湖南: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案

2023年5月19日,森林公安局收到線索稱,今年3月16日,有一伙人在衡東推銷“螯合聚能肥”,肥料未經登記,包裝上均標注生產商為湖南新魯西肥業有限公司,經抽樣送檢,該化肥為不合格產品。專案組民警通過案情梳理,在山東、江蘇、安徽等地,成功抓獲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經查,犯罪嫌疑人薛某付、從某峰糾集戴某龍、展某華等人,披著“湖南新魯西化肥有限公司”的外衣,組成“化肥忽悠團”游走江西、湖南等省,將偽劣氮肥,貼牌包裝成湖南新魯西公司生產的復合肥——“螯合聚能肥”,采取培訓洗腦、宴請吃飯、多購送禮、訂單送貨等方式,向各地種田大戶推銷“螯合聚能肥”,賺取高額利潤。該犯罪團伙在安徽、江西、湖南等地銷售偽劣化肥近百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薛某付、從某峰等6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3.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煙案


2022年7月,蘇州市吳江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種植大戶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種植大戶在其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煙除草劑。經調查、核實,2022年7月5日-6日,當事人一次性在其種植的300畝水稻田使用60瓶甲氧咪草煙進行除草。
當事人將登記作物/場所為大豆田的甲氧咪草煙用于水稻田種植基地,屬于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蘇州市吳江區農業農村局對該種植大戶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4.青島市5批次復合肥抽檢不合格


2023年6月1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工業產品質量市專項監督抽查結果的公告》。據公告,本次共對9種120家企業生產經營的140批次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其中,抽查了30批次復混肥料產品,有5批次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2023年復混肥料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結果(不合格名單)
本次抽查了30批次復混肥料產品。依據GB/T 15063-2020《復合肥料》、GB 18382-202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T 18877-2020《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 21633-2020《摻混肥料(BB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等標準,對總養分的質量分數,總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鉀含量,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粒度,氯離子,包裝標識,有機質含量,酸堿度(pH),總砷,總鎘,總鉛,總鉻,總汞,總鉈,蛔蟲卵死亡率,糞大腸菌群數,縮二脲,鈉離子等20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查發現,5批次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標稱生產者涉及巴夫特(濰坊)化工有限公司、青島百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合格項目為:包裝標識。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已依法對不合格產品開始了后處理工作。
5.種子門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種子門市店內銷售的復合肥料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復合肥料的鉀含量和總養分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從山東泰安某公司以現金方式購進復合肥料160袋,購進價格是135元/袋,支付貨款2.16萬元。購入時未索要出廠合格證明和購貨憑證、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20袋,銷售價格150元/袋,銷售金額達3000元,獲利300元,該批肥料貨值金額為2.4萬元。該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抽樣程序、方法和結果無異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案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3.05萬元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6.生產、銷售不合格有機肥料案

 

2023年5月18日,寧夏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有機肥料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合格有機肥料60噸、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4月6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發現寧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化肥(No:23010120)有機質含量(以烘干基計)(標識)技術要求≥45%,檢驗結果33%,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有機肥料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有機肥料,袋體標識為礦源腐植酸型、有機質≧45%、規格型號:凈含量25kg等字樣,共計60噸,未對外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銀川市金鳳區東旺農資店銷售不合格農資產品案 


2023年3月21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對銀川市金鳳區東旺農資店銷售不合格農資產品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銀川市金鳳區東旺農資店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磷酸二氫鉀型)(商標:稼倍,規格型號:10kg/袋)從山西錦生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貨值金額3200元,違法所得為1472.5元。

8.生產劣質農藥案 


2022年7月,濟南市農業農村局就上級機關轉辦的某公司生產的農藥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劑檢測不合格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受托分裝、加工的農藥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劑(規格:5克/袋)共計1800袋,違法所得540元。該批次農藥經抽檢有效成分烯啶蟲胺實際含量不合格,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認定為劣質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濟南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40元,并處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尊重事實和證據,防止機械照搬條文的典型案例。《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劣質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本案辦理過程中,本著尊重事實、尊重證據的原則,對當事人搬遷、設備更新情況及生產臺賬進行了調查,查實現有生產設備確系搬遷至新住址后購入、涉案農藥原材料已在廠址搬遷前全部加工生產,故未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涉案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的處罰決定。
9.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案

 

2022年4月,煙臺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肥料移交函》。移交函中稱,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抽檢了標稱煙臺某公司生產的生物有機肥,經檢測,該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經煙臺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涉案肥料生產10袋,共0.4噸,全部運往某省試驗推廣,無庫存,無違法所得。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住所在煙臺,取證方便,但是僅憑當事人陳述認定事實,則顯得證據單一,無法形成證據鏈,缺乏說服力和證明力。涉案肥料在外省發現,因路途遙遠,去外省取證的成本高。煙臺市農業農村局采取了電話取證的方式,執法人員向外省購買該肥料的種植戶調查情況,全程用執法記錄儀錄音,并制作錄音的文字筆錄存入案卷,作為補強證據。
10.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2年6月,聊城市農業農村局接外省某市農業農村局移送的某公司涉嫌在電商平臺違法經營農藥線索。經聊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立案查明,該公司在聊城市某小區經營網店,共銷售農藥“土蟲滅殺凈”60袋,銷售金額為800元,且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聊城市農業農村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農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6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在互聯網電商平臺違法經營農藥行政案件管轄權和限制從業行政處罰適用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注冊地在外省某市,實際經營地在我省聊城市,根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農業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聊城市農業農村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某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加大對違法經營農藥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消除農藥質量安全隱患。

來源丨湄潭公安、衡東公安、農資與市場、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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