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藥害!農資經營者被判承擔60%責任,為何不是全責? |
來源: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3-8-1 11:06:00 |
農業生產是一項投入高、周期長的產業,從播種到收獲的農作物生長期內,“一著不慎”都可能導致減產甚至顆粒無收。農藥銷售者不同于一般商品銷售者,銷售的農藥商品對農業生產有重大影響,故其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也高于一般商品銷售者。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法院在審理一起不正確噴灑農藥致發生農損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中,判決農藥銷售者賠償農戶損失14萬元。 顧某在海門租下30畝地種植草莓,2021年9月,其至某農資經營部要求購買除草劑“使它隆”,某農資經營部即向其交付“使它隆”若干包。顧某按照使用說明書使用了農藥,第二天草莓即出現皺縮現象,某農資經營部得知后即協助顧某進行農藥噴灑補救,但所種植草莓仍全部枯萎死亡。事故發生后,海門農業農村局組織農藝專家進行鑒定,認為系因顧某錯誤使用除草劑“使它隆”導致的藥害。顧某即訴至法院要求某農資經營部賠償其損失。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農藥經營者負有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說明適用范圍和方法劑量的法定義務,必要時還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的發生情況。 該案中,某農資經營部明知顧某種植草莓,卻向其出售了不應用于草莓除草的“使它隆“,未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原告損失60%的賠償責任。顧某作為多年草莓種植戶,理應對草莓除草用農藥有一定認知,故其余40%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農藥銷售者的責任要遠高于一般商品銷售者,不僅要保證所銷售商品的質量,還要保證購買者能夠正確使用,不因錯誤使用而發生農損。法規甚至還要求銷售者在必要時應當在實體查看后再指導農戶正確用藥。 該案中,某農資經營部明知顧某種植草莓,該作物不屬于使它隆的防治對象,還按照顧某的要求交付該類農藥,未履行法律賦予其的正確指導責任,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相關閱讀 |
第二十二屆系列作物解決方案會議之小麥論壇在駐馬店召開 |
晚稻病蟲害發生趨勢預測 |
拜耳第六屆SeedGrowth論壇暨速拿妥®創新型種子處理產品上市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