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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這些產品屬于農藥管理范疇
來源:瑞歐農藥登記百分百    2024-1-16 10:42:00
    

判斷一個物質是否應屬于農藥監管范疇,是進行農藥登記的第一步,為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我國的農藥定義,結合自身產品的使用特性,對產品進行正確的判定。

因此,筆者對近年來農業農村部關于一些常見易混淆的產品是否屬于農藥管理范疇的界定意見進行了梳理,以便企業和相關從業者對農藥有更進一步認識。

農藥定義和管理范圍

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主要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六類:

❖ 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 預防、控制倉儲以及加工場所的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 調節植物、昆蟲生長;

❖ 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

❖ 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 預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碼頭、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藥管理范圍界定的相關意見

1.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派卡瑞丁和避蚊胺產品的認定 (農辦農函〔2023〕12號)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312/t20231214_6442751.htm

主要內容:2023年12月,農業農村部回復青島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被舉報產品是否按農藥管理的請示》,表示派卡瑞丁(Picaridin)在我國登記名稱為羥哌酯。羥哌酯和避蚊胺(DEET)廣泛用于驅蚊避蚊。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含有上述有效成分的產品,用于防蚊驅蚊用途的,屬于農藥范疇,應按照農藥管理。


2. 關于標簽標注有 “增產胺”的肥料屬于農藥管理范疇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304/t20230427_6426432.htm

主要內容:2023年4月,農業農村部回復《關于懇請明確在標簽標注有“增產胺”的肥料是否屬于農藥的函》。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藥包括用于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霸霎a胺”化學名稱為2-(3.4-二氯苯氧基)三乙胺(縮寫為DCPTA),能提高植物的光合效率,增強植物抗病能力,可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你廳來函中反映的商品名為“增產胺(DCPTA)”的產品,標簽標有“融入增產胺(DCPTA)”“調節生長、增產抗逆”等字樣,屬于農藥管理范疇,應依法按照農藥進行管理。

3. 4-(三氟甲基)煙酰胺認定應按照農藥管理

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zgnyxxw/zwb/detail/26743

主要內容:2023年1月,農業農村廳就4-(三氟甲基)煙酰胺做出認定意見。4-(三氟甲基)煙酰胺是氟啶蟲酰胺的代謝產物,具有殺蟲活性,美國、歐盟已將其納入氟啶蟲酰胺在食品中的殘留定義物。部分農藥企業已申請或取得了該化合物的殺蟲組合物等專利,防治對象包括蚊蟲、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飛虱等。該化合物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蟲害,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應按照農藥管理。

4.清潔類消毒類產品與農藥產品的界定 (農辦農〔2022〕15號)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209/t20220905_6408603.htm

主要內容:2022年9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清潔類消毒類產品是否屬于農藥的認定意見。該意見表示,標簽標注“除菌”“殺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劑等清潔類產品以及消毒類產品,不屬于農藥范疇,不按照農藥管理。


5. 植物提取物類“驅蚊貼”、“驅蚊手環”等防蚊驅蚊產品的認定意見 (農辦法函〔2021〕19號)

http://www.fgs.moa.gov.cn/flfg/202109/t20210928_6378528.htm

主要內容:2021年9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產品標簽、說明書上標明該產品具有防蚊驅蚊功效的,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產品都屬于農藥范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因此市場中標稱以植物提取成分為原料,具備防蚊驅蚊功能的“防蚊貼”“防蚊劑”“防蚊液”“驅蚊手環”等產品,應界定為農藥。

6. 獸藥和農藥的區分與界定 (農辦農函〔2021〕3號)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106/t20210610_6369483.htm

主要內容:2021年6月,農業農村部發布區分獸藥和農藥管理的函。函指出,獸藥和農藥需按照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保護對象來區分界定。如果產品標簽、說明書、宣傳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寵物等動物,預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蟲,目的是保護畜禽、寵物等動物健康,則屬于獸藥范疇,按照獸藥管理。如果產品注明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蠅、蜚蠊、蟻等害蟲,則屬于農藥范疇,按照農藥管理。

7.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農辦法函〔2020〕14號)

http://www.fgs.moa.gov.cn/flfg/202008/t20200824_6350771.htm

主要內容:2020年8月,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該函指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8.驅鳥劑的定性問題 (農辦法函﹝2020﹞18號)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011/t20201116_6356338.htm

主要內容:2020年10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有關驅鳥劑定性問題的函。該函指出,根據我國的農藥定義,用于農業生產,主要功能為驅趕鳥類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屬于農藥。對于該類驅鳥劑產品,其標簽標注用途為防止鳥鼠兔禽咬種子、幼苗、果實,采用噴霧、拌種、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麥等農作物生產,應當界定為農藥,按《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管理。

9.關于溴苯蟲酰胺和“CAS500008-54-8”的認定 (農辦農函〔2019〕11號)

https://www.moa.gov.cn/nybgb/2019/201912/202004/t20200410_6341163.htm

主要內容:2019年11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就溴苯蟲酰胺和“CAS500008-54-8”做出認定意見。該意見指出,農業農村部組織農藥領域院士專家進行了論證,認為溴苯蟲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暫定中文通用名“二氯異丙蟲酰胺”)均屬于2003年美國富美實公司(原杜邦公司)公開的國際專利中具有殺蟲活性的化合物,專利保護期至2022年。國內已有企業申請了上述化合物與多種殺蟲劑進行復配的專利,可用于防治薊馬、小菜蛾、稻縱卷葉螟等害蟲。上述兩種物質具有生物殺滅活性,對人畜和生態環境存在風險。依據《農藥管理條例》關于“農藥”的定義及管理規定,將具有殺蟲活性的物質用于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時,應當依法取得農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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