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丟棄農藥瓶拘留10日,農藥包裝不回收罰2000! |
來源:農業技術網 2024-1-18 11:05:00 |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監管,還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今后用藥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輕者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重者則可能受到刑事制裁。那么,《條例》具體規定了哪些內容呢?我們就從農藥的經營和使用兩個方面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 不僅賣藥、還要指導。賣農藥不是簡單地把貨物交給客戶就完事了,還要向客戶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和技術指導。《條例》要求,農藥經營者在向農戶推薦農藥產品時,應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要去實地查看,并且科學推薦,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同時,《條例》也強調了農藥使用者的義務,要求他們嚴格按照標簽上的使用范圍、方法和劑量等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或者蔬菜、瓜果等食用作物。
• 賣完藥得回收包裝。賣完了農藥不能就此了事,還要負責回收處理農藥包裝和廢棄物。《條例》規定,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來回收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來承擔,不明確的由地縣級財政列支。這就意味著,農資經銷商要與農藥企業共同為農藥廢棄物回收買單。
•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是指那些對人畜或環境有極大危害的農藥,如高毒性有機氯類、高殘留有機磷類等。這類農藥已經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 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安全間隔期是指從最后一次施用農藥到收獲作物之間應當間隔的最短時間,是保證農產品質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標。標簽上標注了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收獲前必須按照要求停止使用,否則會造成農產品殘留超標,危害消費者健康。
• 慎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是指那些對人畜或環境有較大危害的農藥,如敵敵畏、甲拌磷等。這類農藥在使用時要特別注意防護和安全,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或者蔬菜、瓜果等食用作物,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案例:菜農胡某在承包地里種植了4.5畝胡蘿卜,使用高毒農藥甲拌磷,被農業執法部門查處后移交給公安機關。法院經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 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農藥包裝上殘留著一些未被利用完的有效成分,如果隨意丟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或其他地方,會造成水體和土壤的污染,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態平衡。因此,農藥使用者要妥善收集和保存農藥包裝等廢棄物,并交給具有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置,不要自行處理或銷毀。
•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人們生活的重要保障,如果在這些區域內使用農藥,會造成水質的惡化,危害人們的健康。同樣,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也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生物多樣性,甚至會導致中毒事故。
• 規模使用者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規模使用者是指那些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企業、倉儲企業、專業化服務組織和合作社等。這些使用者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這樣做可以方便追溯和監督農藥的使用情況,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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