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網店聯合售假坑農!大量假冒某安、某利、某富化肥銷往10余個省份 |
來源:農資綜合查詢 2024-3-20 11:16:00 |
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4日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假冒注冊商標 化肥 網絡銷售 綜合治理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過微信聯系他人購買化肥顆粒,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帶有某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安”“某利”商標、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富”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在其租賃的倉庫內進行分裝。 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電商平臺注冊經營9家網絡店鋪,與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經營3家網絡店鋪,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個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運輸服務。袁某還向他人經營的網絡店鋪和微信客戶提供假冒偽劣化肥,銷售金額共計778萬余元。 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產、銷售的是假冒偽劣化肥,仍向其購買并通過某平臺網絡店鋪進行銷售,郭某乙個人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26萬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27萬余元。經檢驗,袁某生產、銷售的化肥總養分、總氮、有效磷等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2023年11月3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袁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9日,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至一百三十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已生效。 |
相關閱讀 |
2012年高毒農藥實名購買制度將在陜西省全面實施 |
空農藥瓶也值錢了!經銷商不回收農藥瓶竟惹上官司! |
預計草地貪夜蛾今年見蟲面積4000萬畝,全球農藥需求有望超預期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