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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農藥,獲利3.6萬元,判刑七年半! |
來源:紅星新聞 2022-3-25 9:20:00 |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布3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三起案件涉及假農藥、假種子和不合格獸藥。 根據公告,被告人張傳義伙同他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農藥,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 最終,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張傳義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據悉,此次發布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涉農資領域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農業穩產增產、農民穩步增收和農村穩定安寧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不合格農藥致600余農戶小麥減產86萬斤 涉案者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獲刑7年半 最高法通報的案情顯示,2009年8月,被告人張傳義與申某(另案處理)在遼寧省大連市注冊成立大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股東。 2011年3月份,張傳義、申某聯系楊某(另案處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農藥廠內生產偽劣農藥“菌三唑”(殺菌劑),由申某以大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員的名義將該“菌三唑”共計200件(每件300包)銷售給徐州市銅山區、沛縣等地的經銷商,銷售金額3.6萬余元。 當地農戶從經銷商處購買上述農藥給小麥噴灑后,出現長勢不良或不出穗等情況,導致600余農戶的1600余畝小麥減產86萬余斤,經濟損失達86萬余元。經鑒定,上述農藥“菌三唑”多菌靈含量4.6%,硫磺含量7.8%,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傳義伙同他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農藥,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張傳義案發后能夠主動退賠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張傳義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造成農作物減產 三男子分別被判刑3至9年不等 據案情通報,2018年底,被告人馬志杰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農業技術研究所沒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未經授權和委托,謊稱自己為“德爾紅88”胡蘿卜種子的中國區總代理,與被告人尹明華、劉德堂分別在河北省圍場縣、山東省平度市召開推廣會,向社會公開推廣、銷售該品種胡蘿卜種子,并分別授權尹、劉二人為該種子在當地的銷售代理。 隨后,馬志杰定制了黃色高罐“德爾紅88”的包裝罐,并購買其他品種的胡蘿卜種子進行灌裝。馬志杰將上述情況告知尹明華、劉德堂,分別以每罐400元、360元的價格銷售給尹明華、劉德堂,銷售金額48.32萬元。 尹明華、劉德堂又分別以每罐1100元、900元的價格加價銷售給當地農戶,銷售金額分別為30余萬元和15萬元。農戶種植后,先后出現大面積紅苗、死苗的現象。 經測產評估和鑒定,正規“德爾紅88”胡蘿卜種子的畝產量為5625公斤,馬志杰等人銷售的胡蘿卜種子測產畝產量僅為3164-3535公斤,尹明華、劉德堂所售種子分別造成122余萬元和42余萬元的損失。 經鑒定,涉案胡蘿卜種子SSR引物擴增出的指紋圖譜與對照樣品正規“德爾紅88”胡蘿卜種子擴增出的SSR指紋圖譜在47個位點上有36個位點帶型不一致。案發后,尹明華、劉德堂分別賠償損失109.4萬元、33萬元,退還部分種子款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志杰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告人尹明華、劉德堂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馬志杰、尹明華歸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劉德堂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尹明華、劉德堂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綜合考量,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馬志杰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5萬元;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尹明華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5萬元;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劉德堂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未取得獸藥經營資質銷售不合格獸藥 兩男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判刑 最高法通報的另一起典型案件顯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備獸藥經營資質。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和中從不具備獸藥生產、經營資質的林某某等人(另案處理)處,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進甲磺酸加替殺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種獸藥,將部分獸藥銷售給申洲明,銷售金額70余萬元。 申洲明在明知該獸藥可能為偽劣產品的情況下,將部分獸藥銷售給牛某、張某,銷售金額104萬余元。后牛某發現其所購獸藥為不合格產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還牛某貨款16萬元。經鑒定,申洲明、王和中銷售的獸藥均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獸藥冒充合格的獸藥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分別達到104萬余元和7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退賠,可從輕處罰。王和中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3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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