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規定:使用禁用農藥將被刑拘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7 |
農藥行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農業的發展,但同時也給環境帶來了嚴重的污染,根據已經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一些環境違法案件雖不構成犯罪,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今天,環保部公開發布5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書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受理。 辦法已與新《環保法》同步實施。 按照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有4大類環境違法行為需要處以行政拘留。由環保部、公安部、工信部、農業部以及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辦法對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的4大類違法行為作出了詳細解釋。 辦法表示,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 辦法說,新《環保法》第63條第三項規定提到的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辦法明確,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等7種情形。 就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辦法說,包括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調查取證。”辦法提出,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在受案后5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門收到書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應當依法予以結案。”辦法要求,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經辦案件的稽查,發現下級部門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應當責令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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