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苯蟲酰胺登記受阻的思考:農藥創制需要新的保護機制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7-7 9:25:00 |
農藥創制實際上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從遠的說,在北魏的時候中國人就已經開始創造性地使用砒霜作為拌種劑,用來殺死害蟲。從近的講,1990年在上海舉辦了第一屆中日農藥交流會,當時中日農藥專家討論的主要議題,也是如何找到新的前體化合物。后來南方、北方兩個農藥創制中心的建立,也彰顯了政府部門對農藥創制的決心。只不過這些年過去了,我們在農藥創制方面走的并不遠。盡管國內企業已經有幾十個新化合物在藥檢所完成登記,但在國內銷售過億的,也不過區區幾個產品。至于我們的創制對世界農藥市場的影響,那就更微乎其微了。 造成這種創制弱國與農藥生產強國強烈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并沒有把創制農藥當回事,也沒有真的化氣力做這個事。 國內的農藥創制,主要依靠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來進行。這些年政府在農藥創制上的投入以及成效,是有目共睹的。農藥企業在創制的投入,也在不斷增加。但是農藥創制與國內的農業發展和企業的生死存亡有沒有直接關系呢?目前看應當是沒有。既然與切身利益關系不大,農藥創制在某種意義上講,只是淪為一種宣傳,參與創制的企業為的是展現下自身的研發實力,然后與高新科技搭上關系,廣告效應遠遠重于企業自身產品更新換代。 正是因為農藥仿制目前還能夠讓企業生存下去,而且仿制農藥還讓企業少了創制新藥的很多不確定因素,企業的重點自然放在國外已經推向市場的產品上。農藥創制即便全力以赴都難以成功,何況我們這些年一直三心二意地去做,成功才怪。 如果想搞好農藥創制,讓企業真心實意全力創制新產品,那么首先要在國家層面構造出一個創新盈利的保障機制。對于個人,如果他創新的收益,遠高于報考公務員;對于企業,它的創新收益遠遠超過上市和炒房,那么政府根本不用號召“萬眾創新”,自然有百萬人自覺去創新。 而目前的情況是,假如我作為技術人員,創制出一個新化合物,我能得到什么?假如我是一個企業,創制出一個新化合物,真的投放市場,那又能收益多少? 我想以我們目前的研究水平,農藥企業的科技人員即使有個新化合物發明,得諾貝爾獎的幾率也不大,而想要靠一個化合物成為億萬富翁,目前的管理體系更不可能。至于企業研發新產品的收益,那就更靠不住了。 一個新化合物的成功進入市場,首先要付出研發費用、登記費用、市場推廣費用,還要面臨市場同類產品的競爭。如果不是人無我有,僅僅是人有我優,很難保證在市場上收回各種成本。而且全新化合物在進入市場前還要解決專利保護和安全評價兩個關口。以前是我們仿制別人,研究別人的專利漏洞,現在輪到我們寫專利,防范別人的侵權,兩者之間的角色轉換并不容易。至于新化合物的評估,那更是難以掌控。以往是國外大公司把新產品的各種評估都做好了,我們拿自己的產品驗證一下即可,現在可不是這樣。新化合物進入國內市場,一旦出了問題,影響的是千家萬戶,因此農藥管理機關的審查肯定是慎之又慎。 而且,即便是各種評估結束已經上市幾年的新產品也不一定善終。2016年3月1日,美國環保署(EPA)基于對水生無脊椎動物存在風險,影響水生環境安全,擬取消拜耳等公司的氟苯蟲酰胺產品登記。 假如氟苯蟲酰胺這個產品是中國創制,聞此噩耗,已投入巨資的中國企業會怎么想?如何保證其創新腳步不被影響?我想不能僅僅靠老板的堅強心臟,而且要靠創新盈利的曙光。 對于正常經營的農藥企業來說,盈利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壟斷。前面提到的構造出一個創新盈利的保障機制,其核心就是增加創新產品的壟斷地位。 在中國如果想保護創新,就不能照搬國外的思路,而是要“創造性地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這種保障并不是產品打打假,把專利保護的力度增加就可以了,而是要增加中國創制產品的專利保護力度,把它的專利保護期延展到30年,或者給予國內市場的終身獨占權。這樣以中國企業的能力,才有可能慢慢布局,不斷增加新產品的市場投入。否則面對國外大公司的影響力和銷售能力,中國創制農藥,難免曇花一現,不知所終。 同時,創新盈利的保障機制還包括對保護范圍的擴大,將新化合物之外的內容也要切實保護起來,讓工藝創新、配方創新、劑型創新和使用模式和設備的創新都嚴格加以保護。 記得以前檢測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時候,很多人因為其皮膚刺激性很反感檢測這個產品,最近兩年拿到的樣品,皮膚刺激性都消失了。 還有一個產品2,4-滴,以前因為苯酚的味道,也飽受分析人員的詬病,樣品弄在衣服上,味道幾天消除不了,要是香水也有這樣的持久力,那可就省大錢了。也是這兩年,所有2,4-滴原藥樣品突然變得潔凈無味了。 提這兩個例子的用意,是說明一項技術的改進,一個工藝的創新,在中國不用半年就能風靡全國,所有工廠均與時俱進。但是沒見到這些跟風者、拷貝者給創出新技術的首家工廠付過一文錢。其根本原因,就是這些工藝的創新很難得到切實保護,長此以往,自然創新者寡,抄襲者眾。 再舉個例子,一個企業花了巨資,上了一套制劑加工設備,經過兩年的調整,無論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都非常好。有沒有可能把這套設備和工藝能夠在法律上保護3年或者5年,讓企業獲得比較豐厚的利潤,而不是半年后這套設備和工藝就遍地開花?而企業卻找不到任何可以中止仿冒行為的法律依據。 據悉,一些醫藥企業和研發機構,有意涉足農藥創制。但醫藥創制與農藥創制最大的不同,就是新產品的盈利空間差別巨大。一個創新醫藥一旦研發成功進入市場,可以養活一個醫藥公司,而目前靠一個創新農藥進入市場是很難養活一個農藥企業的。因此盡管醫藥企業資金雄厚,已合成的活性化合物成千上萬,但是以目前的保護機制,也很難在市場上獲得成功。資金、技術遠超農藥企業的醫藥公司,都難以在現有體制下,完成農藥創制大業,那么我們只能指望政策的變化和管理模式的改革。 只有科研人員和創新企業,能夠從農藥創制中受益,真心參與的人和企業才會越來越多;創新的收益可以得到體制的保護而持久,創新才有內在的動力。要達成這樣的局面,行政部門要做的就是制度的創新和法律的創新,而不僅僅是呼吁企業創新,自己置身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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