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的學習思考與體會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6-27 9:49:00 |
日前,農業部部長令正式公布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農藥行業都很重視,也意味著農藥登記步入正規化、法制化、科學化。我對此進行了學習思考,談談自己的體會。 1、提高了農藥登記門檻 目前,在我國有效登記的農藥成分將近600個,有效的農藥登記證34,878個,原藥4,140(11.87%),制劑31,203(88.13%),其中單劑21,009,混劑9,728。登記的各種農藥劑型達133種。農藥登記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同質化嚴重,一個農藥產品專利到期或技術有突破,企業一蜂而上申請登記。據統計,一個產品登記超過1,000次的4個,某品種甚至有1,260個登記,超過500次的18個,超過200次的58個。二是老產品多,在我國登記年限超過15年的農藥有效成分其制劑登記數量仍然占了86%。登記作物集中,產品大量登記在大田作物及種植面積大的經濟作物上,水稻、棉花、小麥、柑橘、蘋果、玉米、甘藍、衛生、油菜、黃瓜10種作物,登記占67%,登記數量前21的作物登記占88%,而種植面積較小的經濟作物、特種作物、中草藥無藥可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提高農藥登記技術水平和質量。 (1)取消了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只保留正式登記,大大提高了登記質量、難度,壓縮農藥登記數量。 (2)對制劑產品登記進行了嚴格限制。以前規定“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農藥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的梯度不得超過5個。”現在降為: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2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3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3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特別是對混配產品顯得更加嚴格。 (3)要求擬登記農藥產品與已登記產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當或者具有明顯優勢。如果按照統計分析原理,明顯優勢至少有效性要高出5%以上,至少不能降低。 (4)對登記15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也就是可以對農藥登記15年以上的老品種進行清理,對長期不生產的、失去防治效果的、使用有風險的,直接注銷登記證。 (5)續展登記改為登記證延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農業部注銷農藥登記證;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登記證就是財富,一旦忘記申請延續,被注銷了,恢復不可能,重新登記要花費太多的時間和經費,千萬要重視。 2、有利于新農藥登記 研發一個新農藥,需要6億美元左右的經費,所以我國的農藥企業研發新產品是短板,大多數在申請登記剛過專利期的農藥產品,爭先恐后,一哄而上,結果許多效益不佳。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得鼓勵企業研發創新,給新產品開綠色通道。 (1)以前,農藥生產企業(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和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將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可以申請農藥登記。現在,新增加了新農藥研制者可以申請農藥登記,并規定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為了避免重復申請,還規定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這就擴大了申請登記主體,使新農藥研發者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促進新產品研發。 (2)申請新農藥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新農藥原藥和新農藥制劑登記申請,并提供農藥標準品。自新農藥登記之日起6年內,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的數據申請登記的,按照新農藥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這些有利于新農藥申請者做大做強,維護自身利益,保護知識產權和發明創造者的利益。 3、加大對試驗單位的監管 農藥試驗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為了強化對實驗單位的監管,設立了試驗單位行政許可,只有農業部認可的實驗單位,才能從事農藥試驗,并且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1)農藥登記試驗實行嚴格的行政許可。農業部認定境內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或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國家(地區)農藥GLP實驗室的實驗報告才認可。而且,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與環境條件密切相關的試驗以及中國特有生物物種的登記試驗應當由中國境內單位開展。這樣,一是加強了對試驗單位的監管,防止出虛假報告、任意修改試驗數據等試驗潛規則,確保試驗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有效性。申請人還必須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聲明。二是有利于農藥出口企業,他們在國外的農藥GLP實驗室做了大量的試驗,這樣數據可以用在國內農藥登記上,節約費用和時間。同時,也是鼓勵我國的實驗室向GLP實驗室發展。并且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農藥登記資料和試驗樣品的,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批準登記的,撤銷農藥登記證,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對提交虛假資料和試驗樣品的,農業部將申請人的違法信息列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2)簡化了農藥登記試驗的審批。原來農藥登記試驗都是農業部審批,現在農業部只負責審批新農藥試驗,其他大量的農藥登記試驗只需向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以書面文字或網絡平臺告知備案人名稱、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就行。 4、減免了相同產品和小宗作物的登記資料 相同產品可以減免殘留、環境試驗資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實行群組化擴大使用范圍登記管理;天敵生物不作為農藥登記。特別是規定尚無登記農藥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級農業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臨時用藥措施,并報農業部備案。這為特色、小宗作物的用藥提出了一條新路。比如,山東的生姜儲藏用藥,已經有成功的辦法,篩選出了有效的農藥,農民也在大量使用,就是沒有進行登記。這就可以通過制定《山東省生姜儲藏用藥標準》,報農業部備案,通過實施標準來指導農民用藥,促進生姜生產。另外,對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的登記管理由農業部另行規定。這為鼓勵農藥出口開了綠燈,制定適應專供出口農藥的登記證,簡化登記手續、程序,降低企業成本。 5、理清部、省登記職責 《辦法》界定了農業部行政與事業單位,省農業廳行政與事業單位的職責,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制定農藥登記評審規則。農業部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全國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省級農業部門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協助做好農藥登記具體工作。” 前段時間,推行部省一體化,農業部的一些登記職能下放到省農藥檢定所承擔,比如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的技術審查等。以后,省里就只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農業部。技術審查應該工作由農業部負責。而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建立農藥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組織農藥檢定機構、植保機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評價。監測內容包括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的影響。這項工作量大面廣,需要建立固定觀察檢測點,做大批試驗檢測,其技術人才、工作檢測經費需要得到保障,運行規程標準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辦法》嚴明了登記紀律:農藥登記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登記工作。這也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對登記人員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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