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分支機構怎么設立與備案?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18-3-26 11:51:00 |
在縣里辦了農藥經營許可,可以在鄉鎮建立分支機構嗎,分支機構怎么備案? 答:應該是可以的,到縣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但是,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問題,大家關注比較多,提問也多,還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我只能根據自己的學習、理解,談一點看法,僅供參考,最后還是以權威機構解讀為準。 1、設立農藥經營分支機構的法規依據主要是 (一)《農藥管理條例》第25條第四款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2)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22條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2、設立農藥經營分支機構需要明確的問題 經營農藥的分支機構應該是在縣一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但是管縣的市設立的區,沒有農業主管部門的,可以在市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所以《農藥管理條例》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的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而省農業主管部門不備案。 (二)由于農業部不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所以由省一級農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只是在本行政區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個省經營農藥,不可以去該省的縣備案經營,必須到該省再去辦理農藥經營許可。 (三)省、市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縣里去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都需要在該縣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在一個縣辦理的農藥經營許可,不得在其他縣備案。同理,在一個市辦理的經營許可證,不得在該市管轄行政區域范圍以外的縣去備案。 (四)農藥經營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也就是分支機構發生嚴重違規經營問題,先對農藥經營者進行處罰,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其分支機構自然取締。 (五)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該是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分支機構所在地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也就是所在地的縣(市、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應該蓋章同意。 (六)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也就是不管設立多少分支機構,其人員、經營場所都應該達到規定的要求。即:(1)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七)在縣辦理農藥經營許可的,可以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在縣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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