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兩地分居,該如何解決? |
來源:南方農村報 2018-8-15 9:50:00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很多人對此表示理解和贊同,但對于場所的位置,部分農藥經營者卻犯難了。特別是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兩地分居的情況,更是難倒了一票人。 “我在惠州有一個5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了,在東莞還需要再建一個倉庫嗎?”來自惠州市的梁老板,目前在東莞也有一家門店,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他需要有相應的經營和倉儲場所,對此梁老板也表示了解。 但是,令他不解的是自己倉庫和門店都有了,但還是需要另找一家倉庫。“我東莞的門店只在農藥銷售旺季的時候開一兩個月,其余時間都是關門的,而且我在惠州已經有一個了倉庫了,再另找一個倉庫不是多余嗎!” 倉儲、經營場所可以兩地分居 廣東省農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倉庫在異地原則上是可以的。對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在不同區、縣的,經營者仍可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等。經營者在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時,可以將證明材料跟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后期的實地核查由地方農業主管部門進行,不過根據記者了解到的情況,由于倉庫和經營場所分屬不同區域管轄,各地要求又有所區別,所以在倉庫的核查方面不同地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如經營場所所在地政府需要經營者提供倉庫的場地證明或者核查證明,而倉庫所在地的政府部門無法提供或者提供困難等情況,當然也存在經營者不知道如何開具證明等情況。 江門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鄧雪介紹,如果遇到倉庫和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區域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農業主管部門會酌情處理。以江門市為例,比如該公司的門店在開平市而倉庫在新會區,那農藥經營者需要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農業主管部門,也就是開平市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不過倉儲場所的核查是由經營場所所在的地方進行,還是由倉庫所在地的農業主管部門進行,需要根據不同地方的要求來定,這就需要兩個地方的農業部門相互配合了。企業也可以直接向兩地所在的上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比如門店在開平,倉庫在新會,經營者可直接向江門市農業局申請。 為了方便管理,也會出現一些地方要求倉庫和門店必須在同一區域的情況。 分支機構可以共用一家倉庫 既然倉儲和經營場所兩地分居審查起來比較麻煩,那兩家門店共用一個倉庫可以嗎? 對此,廣東省農業廳負責人介紹,兩個相對獨立的企業或經營單位不能共用一個倉庫,不過如果是分支機構的話可以共用一家倉庫,但要保證倉庫的面積足夠大,比如有兩家分支機構的,其倉儲面積要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所以,根據各地方的要求,如果梁老板只有東莞一家門店的話,那么他在惠州的倉庫是可以用的。 但如果他在東莞有一家門店,而在惠州還有一家門店,那就要視情況而定了。 如果這兩個門店屬于同一家公司的話,他的倉庫只要面積足夠大也是可以的。但是分支機構跨區域的話,梁老板要獲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就需要向東莞市和惠州市的上級農業主管部門,也就是農業廳申請。 如果這兩家店互為獨立機構,那梁老板就需要有兩個不同的倉儲場所。不過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我國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且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兩家店只能有一家是以梁老板自己的名義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地方政府原則上沒有跨區域審查和監督的權利,如果是有相關的規定或要求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廣西桂林市農業局植物保護站站長張武鳴介紹,為了方便管理和經營,農藥經營者最好向兩個場所所在轄區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不過倉庫和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方的情況并不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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