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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縮水倉儲場所面積開始抬頭,農業農村部或將修法加大處罰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18-8-30 10:39:00 |
近期發現,在一些地方,有相當一部分的農藥經營者在領取農藥經營許可證后,產生僥幸心理,故意把其倉儲場所面積“縮水”甚至直接取消的現象開始抬頭(經營場所一般問題不大)。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農業部配套制定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各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配套制定的《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有的省份是《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如山東省)等要求,2018年以來,全國各省、市、縣三級農業主管部門特別是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已經核發了大批農藥經營許可證。但是,需要警惕的是,近期發現,在一些地方,有相當一部分的農藥經營者在領取農藥經營許可證后,產生僥幸心理,故意把其倉儲場所面積“縮水”甚至直接取消的現象開始抬頭(經營場所一般問題不大)。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辦法》第七條則進一步細化為農藥經營者應當“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雖然《辦法》對農藥經營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面積的規定略顯偏高,特別是對絕大多數農藥零售戶來說,一般情況下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基本就夠用了,而且其中一部分也可以當做倉庫使用,有的根本就不需要倉庫,但是為了通過農業部門組織的現場核查,不得不又重新設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倉庫。自己家里或者親朋好友家里有多余房子的,就直接安裝上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改造成倉庫,有的把閑置院落甚至堂屋(正屋)也利用上了,有的營業場所與倉儲場所還不在同一個村居(社區)甚至不在同一個鄉鎮(山東省規定,如果營業場所、倉儲場所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需要市級農業部門進行核查發證;如果不在同一個市級行政區域內,需要省級農業部門進行核查發證,因此這兩種情況比較少見);自己家里沒有多余房子或者面積不夠的,就租賃鄰居的房子或者村委大院、廢棄學校的教室、廢棄工廠的車間等(山東省規定房屋租賃期不應少于五年,但事實上租房子很少有超過五年的,因此其中相當一部分租賃合同是不真實的)。 說白了,心里想的就是為了應付現場核查。等現場核查一結束、農藥經營許可證一到手,該怎么辦還怎么辦,有的把倉庫恢復原狀,有的把租賃的房子再還回去。一個縣,一般有好幾百個農藥經營者(據說縣級壽光市有2000個左右的農藥經營者),被農業部門查到的概率相當低(很多地方農藥監督管理與綜合執法機構分設,執法重點更側重于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即使被查到了,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這些農藥經營者只要再把原來的倉庫換回來就算整改了,農業部門也沒有更有力的制裁措施。 根據以上情況,建議農業農村部適時修改《辦法》,一方面將這些通過不正常手段(也可以認為是欺騙)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加大打擊力度;另一方面,結合各地實際,適當降低對農藥經營者特別是農藥零售者倉儲場所面積的要求(營業場所面積可以保持不變),從源頭上減少直至杜絕造假行為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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