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抽檢不合格,經銷商把生產商告上法庭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8-9-6 10:26:00 |
經銷的肥料抽檢不合格,貨被沒收被罰款怎么辦?近日,武漢安根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安根生物”)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經銷商安根生物將“撒太畝”牌有機無機復混肥賣給零售商,零售商卻因為此款肥料抽檢不合格被行政處罰,安根生物給予零售商賠償后,將生產商河南聚豐肥業有限公司(下稱“聚豐肥業”)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聚豐肥業賠償87888元。 抽檢不合格零售商被行政罰款 經銷商足額賠償損失 2015年12月,安根生物和聚豐肥業簽訂合同,安根生物提供生產標準及設計包裝袋,聚豐肥業為其生產有機無機復合肥(茶樹專用),合同簽訂后雙方已多次供貨1000噸左右。可以說合作非常愉快。 2016年11月,安根生物分兩次將貨款轉入聚豐肥業指定銀行賬戶,聚豐肥業將“撒太畝”牌有機無機復混肥運送至指定地點,一切都和以往合作一樣順利。 然而,事情就出現在這批肥料上。安根生物將肥料賣給零售商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2017年3月,湖北省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銷售的規格型號為40kg/袋“撒太畝”牌有機無機復混肥進行了抽樣檢測,以氯含量超標(氯含量5.7%),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根據有機-無機復合肥GB18877-2009國家標準規定,在包裝袋上未標識“含氯”字樣的,肥料中氯離子成分不得超過3%。而本次抽檢的肥料氯含量5.7%,明顯屬于不合格產品。 湖北省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停止銷售,沒收未銷售不合格“撒太畝”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12噸;處罰款6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 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遭受損失后,立即向其供貨商安根生物反映,請求解決問題。安根生物用貨款抵扣的方式足額賠償利川市毛壩供銷合作社因罰款產生的全部損失。 損失近9萬元 一怒之下將肥企告上法庭 一下子損失近9萬元,安根生物自然不服氣,因與生產商聚豐肥業未談妥賠償,安根生物一怒之下將聚豐肥業告上法庭。 安根生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河南聚豐公司賠償武漢安根公司的損失119088元;本案訴訟費由河南聚豐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損失及賠償金額。聚豐肥業作為產品生產提供方,應按照原告提供的包裝袋所標明的成分生產產品。因本案所涉30噸貨物因氯離子含量超標被處罰致使原告受損。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應當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安根生物要求聚豐肥業賠償相關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處罰款、沒收的貨物、運費等共計87888元由聚豐肥業賠償。 不服判決上訴 法院維持原判 聚豐肥業認為,本案所涉被處罰肥料,是安根生物使用聚豐肥業的肥料登記證豫農肥(2014)準字(1675),印制包裝袋在聚豐肥業貼牌生產。且雙方合同對含氯指標沒有約定,按照聚豐肥業的肥料正式登記證是含氯,聚豐肥業也是按照自己的登記證進行生產。 聚豐肥業表示,其為安根生物生產的肥料系貼牌生產,因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對該判罰不認可。且安根生物從聚豐肥業處購買的產品每噸800多元,自己定價2200元,工商局處罰是按照原告定價處罰,與聚豐肥業沒有關。 安根生物辯解,造成被處罰的主要原因是:該批肥料生產前,聚豐肥業要求用硫酸鉀添加生產每噸成本增加70元,安根生物沒有接受加價,聚豐肥業未用硫酸鉀添加致使氯離子超標。在聚豐肥業加價未得對方同意,完全可以選擇拒絕絕供貨的情況下繼續生產,并銷售給安根生物流向終端市場,最終被處罰。 法院認為,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九條第二款里顯示,如因供方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市場罰款,供方承擔全部責任及相關損失。本案所涉肥料因氯離子超標收在銷售終端以每噸2200元受到處罰,在此基礎原告受到實際損失。聚豐肥業要求按照進貨價計算罰款的主張,與合同約定相悖,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河聚豐肥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武漢安根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損失87888元; 二、駁回武漢安根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82元,由河南聚豐肥業有限公司承擔1932元,武漢安根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負擔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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