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下的農藥領域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梳理 |
來源:農藥登記代理 2019-1-9 10:22:00 |
新《農藥管理條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多個部門負責的農藥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主管部門,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等管理,實行農藥產、銷、用全程一體化管理。本文作者對新規定下的農藥領域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梳理,并基于有關法律法規,分享一定的認識,供讀者參考。 1、由國家實施的農藥行政許可事項及依據介紹 1.1 農藥登記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具體工作。 1.2 農藥登記延續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1.3 農藥登記變更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 1.4 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農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試驗的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5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登記試驗應當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2、由地方實施的農藥行政許可事項 2.1 農藥生產(農藥生產許可證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2.2 農藥經營(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3 農藥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匯總和分析 《農藥管理條例》是農藥領域的核心的且是最高級別的法規,任何法規、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的制定、解釋和實施,均必須依據該法規為基礎。反之,根據國家法制的基本精神,任何法律的實施均不得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出現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行為。《農藥管理條例》賦予由國家實施的農藥行政許可事項共5項,由地方實施的農藥行政許可事項共2項,我們詳細分析了《農藥管理條例》后發現,這7項行政許可均由行政許可相對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某項許可事項,這些許可事項相互之間并無互為前置條件的規定,相互之間是孤立的且從法律的本義上看并無關聯性的。因此,較多的農藥生產企業反饋的將農藥登記審批和農藥生產許可證審批予以掛鉤、將農藥登記審批和農藥登記延續審批予以掛鉤的管理內容,值得從《行政許可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法律本意上予以充分考慮后方可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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