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農藥到底還能不能使用? |
來源:現代農藥 2019-10-10 10:13:00 |
說到過期農藥,大家的第一反應是處理掉,就像牛奶過期了,大家肯定第一時間就扔掉。但是過期農藥是不是都是已經變質的或者是已經失效了呢?其實也并不是這樣!那么,過期農藥到底還能不能使用的呢? 首先,很多人認為既然是過期農藥,按照一般的習慣,那肯定就是“變質、失效”了,不能再銷售、使用。但其實農藥是一種特殊商品,使用的時候,在保質期內藥效最佳。 原則上,超過保質期的藥劑就不能再使用,但農藥的保質期和農藥的失效并不完全相同。藥劑已經達到保質期年限,但是從外觀上看,沒有出現分層、沉淀、結晶或者結塊、包裝鼓脹等現象,說明藥效還沒有大量變質,只是長時期的存放,藥劑有效成分會有一定下降。 因此,很多過期的農藥,只要適當加大使用劑量,嚴格按照科學的方法使用,仍然有很好的殺蟲、防病效果。而過期的食品等一般商品,顯然是“失效、變質”或不“安全”的,不能通過多吃、多用來解決問題。 當然,針對這類情況的藥劑使用,要有專業的技術人員指導,不能隨意使用。 其次,農藥毒性大、污染性強,我們不能輕易的就把它銷毀。即使是專業的技術人員,采用特殊的技術措施將它銷毀,也只能做到盡量減少污染,而且銷毀代價較大。因此,也并不提倡將過期的農藥都統統銷毀。 第三,用藥前要看出產日期及保質期,保質期還沒有到的,要嚴格按照指導用量使用;保質期過了不久的,要按照其藥效情形恰當增添用量。 因為有的農藥一旦過期,藥效就隨之降低;有的農藥雖然過期,但藥效仍連結根基不變。在使用過時農藥時,初次使用量必然要按照指導用量噴藥,使用后3~5天后,察看其殺病蟲結果,如結果不是很理想,可以在原本的基本上恰當增添用量;如二次噴后結果仍舊不明顯,就需要換農藥或交替使用農藥;如使用后效果顯著,可繼續使用。 第四,要按照作物發展階段把握用量。尤其處在苗期階段的作物,葉面積小,用藥量也要相應削減,但噴灑農藥仍要按指導用量比例配兌。在其他階段,可適量增添過期農藥的用量。 最后,農藥還要噴灑平均。噴灑農藥時,要使藥水始終連結在氣室的壓力刻度線上,在這樣的壓力下,噴出的藥釀成細小的霧滴,能平均附著在葉片正、后背。一般噴灑時,將噴嘴放在作物葉片下,嘴口朝上,葉片正、后背都能平均噴灑到,不必轉變噴頭位置,一般噴1次為好,不能在同一時刻進行多次噴施,否則易發生藥害。 其實,過期農藥并非都是“失效、變質”的農藥,而是按照原使用劑量達不到預期使用效果的農藥。在適當加大用量后,很多過期農藥仍然能夠使用。而且,從環保的角度來講,將過期農藥“用掉”,顯然比花費力氣將其銷毀更為劃算。 雖然農藥的保質期和農藥的失效并不完全相同,當藥劑已經達到保質期年限,但藥效還沒有大量變質,只是藥劑有效成分會有一定下降。但是經營銷售過期農藥是違法行為。 案例:2019年7月12日,有群眾通過市長熱線反映,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人和辦事處張莊村中盛商鋪存在經營銷售過期農藥的情況。執法大隊對舉報人反映的情況進行研究和部署,對涉事商鋪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高唐縣盛源農資店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經營銷售過期農藥; (2)未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查封(扣押)財務清單》等證據為憑。 高唐縣盛源農資店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本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合理適用自由裁量權。 對高唐縣盛源農資店“經營銷售過期農藥”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 肆仟元整; (2)沒收過期農藥; (3)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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