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資行業的十大典型執法案件梳理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9-12-25 9:51:00 |
隨著新《農藥管理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廣告法》等法規的深入實施,2019年的農資行業執法呈現高壓新常態,涌現一批深有影響的案例,進一步震懾了違法違規行為,也給行業人更多警醒。 農財君梳理出今年農資行業的十大典型執法案件,回顧案情,解讀法律條款。這些案件或性質惡劣,或較為普遍,或具有區域性、行業性。希望通過案例的宣傳,全體農資人、廠商、種植戶能對照案例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增強法律意識,盡可能規避一些常見違法行為。 1、廣告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與企業代表合影” 經銷商被罰20萬 案情回顧: 今年,河南鄢陵縣一家農資公司通過宣傳畫報發布含有“萬莊新肥、領導關懷”文字、黨和國家領導人與企業代表合影等內容的廣告,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列為2019年第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 當事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作進行商業宣傳發布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規定。 無獨有偶,1月份,國內一知名化肥企業在公司其網站發布廣告,為其銷售的肥料進行宣傳。因廣告中含有“追肥效果最好”“物化性能最穩定”“首選品牌”等內容,被執法部門查獲。 當事人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廣告法》的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處罰結果: 1、1月份,鄢陵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上述農資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萬元。 2、7月份,上述肥料企業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2、化肥質量沒問題 經銷商未指導使用賠農戶3萬元 案情回顧: 今年4月,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的農戶陳某、林某和朱某,在胡某經營的化肥農資店購買了化肥,使用后卻發生作物大面積死亡的情況。三人認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問題,要求賠償。胡某將賣給三個農戶的化肥交到專業部門進行了質量檢測,檢測結果正常。 農戶表示,并未存在過量使用的情況。后來,農資店老板胡某找到調解員,他說,化肥使用需要盡量保持通風,可能是因當時連日陰雨,大棚長時間覆膜導致棚內空氣不流通,溫度升高,導致作物大面積死亡。農戶們對胡某的說法表示認可,但也提出,胡某當初并沒有向農戶說明相關情況。 調解結果: 胡某在銷售時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注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過調解員講理說法,最終,胡某向三家農戶共賠償34600元。 原文鏈接: 化肥質量沒問題,經銷商卻賠了種植戶3萬元!只因沒做到這一點! 3、作物對農藥敏感發生藥害 農資店未指導賠償1.8萬元 案情回顧: 5月,杭州市臨安區葡萄種植戶朱某,從該鎮上一家農資店購買的農藥施用后,發現部分葡萄葉發黃,邊緣枯萎,80%的葡萄果實發黑,損失較為嚴重。 通過專家技術分析及對比農藥使用說明書查明,葡萄種植戶購買并使用的農藥為“稻散·高氯氟”,確認造成這一藥害的原因是該農藥中有稻豐散成分,稻豐散對葡萄敏感,不宜在葡萄上使用。 調解結果: 農資經營戶在出售農藥產品時未正確說明該農藥產品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存在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農資店一次性賠償葡萄種植戶18000元。 4、肥料包裝未標生產日期 農資店被罰 案情回顧: 今年4月中旬,接群眾舉報,廣西象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象州縣大樂鎮象桐路路邊的象州縣眾邦農資有限公司門面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門面右側靠墻銷售的某品牌生物有機肥內外包裝袋均沒有找到產品合格證,也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執法部門查詢標準NY884-2012(生物有機肥)以及延伸的NY/T798-2004(復合微生物肥料)標準后發現,此類肥料應在產品生產合格證或產品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且保質期應不少于3個月(劑型液體)或6個月(劑型粉劑或顆粒),遂認定當場查獲的8噸產品均屬于不符合標準產品。 一般而言,微生物有機肥料包括微生物菌劑、生物有機肥、復合微生物肥料,其發揮作用主要依靠其中包含的微生物活性菌,因為這些活菌是有生命的,自然該類肥料產品也應有保質期和失效期。 處罰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象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農資店停止銷售,立即追回己售出的肥料,退回廠家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并擬作出如下處罰:沒收對外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肥料獲取違反所得4000元;罰款3600元整;罰沒款合計人民幣7600元。 5、包裝不規范涉嫌誤導消費者 207箱蕓樂收產品被查封 案情回顧: 今年4月,河南新聞農村頻報道,駐馬店市西平縣一農資門市銷售的名為“蕓樂收”的農藥,外包裝上面標注兩個農藥品牌名“蕓天力(蕓苔素內酯)”和“樂昇(吡唑醚菌酯)”,但當打開“蕓樂收”包裝袋,里面有三個小包,除了外包裝袋上備注的兩種農藥之外,剩余的一包名為“蕓樂收專用增產助劑”的包裝袋上僅有一個產品標準號,無農藥、肥料類登記證號和生產許可證號。 當時,西平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楊俊紅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蕓樂收”出現這樣的情況明顯是不合規的,并且作為執法人員,他們同樣不清楚這個名叫“蕓樂收專用增產助劑”的產品究竟是什么。 隨后,西平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查明: 1、該產品外包裝不合規,“蕓樂收”作為商標名稱,卻遠遠大于農藥名稱字號好幾倍,違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藥的商標文字部分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字號。 2、產品包裝袋上,“毒性”標識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右側,違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毒性應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 3、包裝袋上用醒目文字標注“誰用誰多收!”“大幅度增產增收”等明顯帶有廣告宣傳色彩的字樣,違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和圖形。 4、包裝袋圖案上,將并未在登記使用范圍內的山藥和洋蔥兩種作物展示在顯著位置,屬于誤導消費者。 處理結果: 西平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在請示西平縣農業局黨組后,決定對“蕓樂收”西平縣總代理進行調查,對其銷售的207箱“蕓樂收”農藥進行全面查封扣押。 6、肥料超范圍推廣致71畝人參絕收 化肥企業被判賠償869萬 案情回顧: 2016年秋季、2017年春季,吉林一名種植戶經山東一家肥料公司銷售人員推銷和現場指導,購買了該肥料公司生產的兩種肥料和一種菌劑,用于71.01畝參地中。但后期人參出現大面積枯死、根腐爛現象,后全部死亡、絕收。而未使用該公司肥料、菌劑的土地所種植的人參,長勢良好。 經過專業部門鑒定和查證,涉案的三款產品雖均為合格產品,但適用作物的范圍均不包含人參。 最終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為:種植戶所使用的三種肥料不適宜種植人參;種植人參的死亡與三種肥料的配比混用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就委托事項因果關系而言應為完全責任。 處罰結果: 今年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了該肥料公司的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即賠償原告(種植戶)受損人參收益損失合計869萬元。 7、肥料不合格致橘農損失10萬元 但舉證無能索賠失敗 案情回顧: 廣西靈川縣農民毛永桂種植了40沙糖橘,所在區域的小李農技服務中心負責人李咸奇向其推銷三種肥料。但在今年2月份,毛永桂發現沙糖橘樹大部分出現倒蔫癥狀,為避免果樹繼續受到損害,他臨時雇請工人將近期施的肥料挖出來。 他發現,沒有施肥的果樹、挖出了施用肥料的果樹以及施用其他品牌肥料的果樹,都沒有出現倒蔫、枯黃癥狀,其他施用李咸奇推介的肥料的大部分果樹出現倒蔫、樹葉出現枯黃現象。 為此,毛永桂向灌陽縣工商局、縣農業局反映受損情況。工商局、農業局亦派員查看了現場,灌陽縣農業局在果場對肥料進行取樣,并委托桂林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為:其中一款肥料有機質不合格,無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另外兩種肥料無商標、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其檢驗結果與標注在包裝袋上的養分含量不相符,但未認定不合格。 為此,毛永桂將李咸奇告上法院,稱其出售的肥料造成受損的果樹有5000多株,已枯死的有1000多株,損失108325元,要求賠償損失。 3月4日,毛永桂委托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對三種肥料與果樹出現倒蔫、枯黃等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8月13日,河北農業司法鑒定中心答復稱:因委托鑒定內容超出了鑒定中心鑒定能力,所以不予受理。 判罰結果: 法院認為,第一款肥料經桂林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為不合格產品,另外兩款肥料經檢驗并未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因此毛永桂要求退還第一款肥料貨款的理由成立,退還貨款12260元;要求退還另外兩款肥料的貨款,理由不成立。 關于要求賠償施用不合格肥料導致果樹倒蔫和樹葉枯黃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毛永桂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果樹的倒蔫和樹葉枯黃與施用被告的不合格肥料有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舉證無能的法律后果,此前要求賠償補種沙糖橘樹人工工資、購苗款等損失58325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8、丟棄農藥瓶拘留15日 包裝不回收被罰2000元 案情回顧: 9月23日,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消息稱,伊春市西林區龍泉湖水庫周邊出現丟棄農藥瓶現象,經區治安大隊調查,最終將涉事人員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給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無獨有偶,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某農資經營店也在今年被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處罰了,原因是不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新區農業綜合執法二中隊依法對其處2000元的罰款,并進行批評教育。這是《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實施以來青島市首例被處罰的案件。 特別提醒: 擅自加大農藥劑量、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都是違法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監管,還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今后用藥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輕者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重者則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9、超范圍使用除草劑 貴州3名農戶集體被罰 案情回顧: 今年3月份-6月份,貴州省農業執法部門陸續檢查查獲: 農戶鄭某某使用草甘膦(標簽標注作物或范圍是非耕地和柑橘園)對自家茶園進行除草; 農戶張軍將草甘膦原藥(含量95%,是農藥制劑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農作物或其他場所)直接施用于自己家位于西河鎮西河村0.4畝的茶園里; 6月份,農戶王某某使用草甘膦銨鹽(登記的使用范圍為非耕地)在自己的梨園除草,后又對梨園雜草進行鏟除,撒播草種復綠。 上述3名農戶的因為均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規定。 判罰結果: 執法部門對鄭某某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對張軍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500元;對王某某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300元。 10、講課老師為企業站臺推薦農資 造成農戶損失,賠!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份,遼寧省種植戶范慧宇種植的西紅柿在即將坐果時,在北票市茁峻農資經銷處購買了一款產品噴施。但使用該產品后,發現西紅柿果實成長不充分,單個果實偏小,導致西紅柿減產,造成經濟損失。 隨后,種植戶將該款產品的代理商、零售商以及被的曾在農業知識講座上向農戶推薦過上述涉案產品的講課老師劉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涉案產品因無農藥登記證,屬于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應屬于存在缺陷的產品。北票市茁峻農資經銷處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本身具有過錯。 同時,法院還指出,講課老師在農業知識講座上推薦過該產品,并且未能提供該產品的來源,也沒有證據證明產品符合農藥管理規定的產品,亦有過錯,亦應對減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處罰結果: 11月25日,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款產品的代理商、零售商、講課教師劉某等需賠償種植戶西紅柿減產損失1681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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