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上半年一批生產、經營假劣農資的案件 |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2020-7-8 8:04:00 |
今年上半年特別是農資打假“春雷”行動開展以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加大農業綜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和生產、經營、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了一批生產、經營假劣農資的案件。現對豐潤區等六個典型案例予以公開。 一、豐潤區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 2020年3月13日,豐潤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接舉報,反映當事人任某某涉嫌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豐潤區農業農村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20年1月20日購進“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10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60袋進行銷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售價為100元/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售價為20元/袋,貨值金額合計2200元。截至違法行為被發現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銷售1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銷售34袋,違法所得合計780元。當事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河北省獸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豐潤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9袋和“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26袋; 2.沒收違法所得780元; 3.處貨值金額(2200元)2倍罰款4400元。罰沒款合計5180元。 二、威縣某農資門市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0年4月2日上午9時許,威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位于某村的威縣某農資門市涉嫌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威縣農業農村局高度重視,立即派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調查處理。經查,威縣某農資門市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19年底將購買的名稱為高效氯氟氰菊酯、吡蟲啉、阿維菌素的農藥私自擺放在貨架上準備銷售。因疫情和種植季節原因,農藥未銷售。威縣某農資門市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京津冀地區農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草案)》之規定,威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農藥,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 2.罰款5000元。 三、故城縣邵某某經營種子未按規定備案案 故城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時發現,邵某某經營的玉米種子(品種名稱:某某338,審定證號:某審玉2014004號,生產商: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備案,遂立案處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玉米種子未按規定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參照《河北省衡水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種子部分)屬于輕微程度規定,故城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于3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罰款4000元。 四、香河縣某農資門市部經營劣質農藥案 2020年3月16日,香河縣農業農村局在對香河縣某農資門市部檢查中發現標稱某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農藥2,4-滴丁酯乳油(100克/瓶)產品共計27瓶,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6日,保質期已過。該局立即立案處理。經查,當事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劣質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廊坊市農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9版)》的規定,香河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劣質農藥,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經營的劣質農藥27瓶; 2.罰款2000元。 五、遷西縣未按規定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案 2020年4月中旬,遷西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遷西縣某村某分社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分社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內容較少、且與店內所經營的種子品種不匹配。遷西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處理。經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四項和河北省種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之規定,2020年4月25日遷西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其改正未按規定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罰款2000元。 六、黃驊市某農資經銷處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案 2020年3月27日,黃驊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農資市場檢查時,發現黃驊市某農資經銷處銷售的標稱“生根防腐增產靈”產品,通過執法系統查詢該肥料登記證號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存在標簽內容與執法系統顯示的不一致的情況。黃驊市農業農村局予以立案處理。經查,某農資經銷處共購進6桶“生根防腐增產靈”產品,每桶凈重1kg,銷售價格為每桶40元,經當事人和企業提供的各種手續,確認該農資經銷處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和《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1000元。 |
相關閱讀 |
肥料抽檢不合格,經銷商把生產商告上法庭 |
農資“專家團”頻頻下村,為什么依然有農戶上當受騙? |
安徽阜陽阜南實施五項措施 強化農資打假專項行動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