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嚴管農藥產銷用環節,年3月1日起施行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1-1-5 9:23:00 |
1月4日,《江蘇省農藥日常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辦法的實施在于加強和規范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提升農藥產品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農業生產安全及保護生態環境。 其中,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農藥生產環節 (一)生產資質:是否取得有效的營業執照、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核定事項范圍生產;是否偽造、變造、轉讓、出租或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 (二)生產條件:生產企業管理人員是否熟悉國家和省農藥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生產地址的情形;是否符合農藥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條件;生產的農藥產品是否取得合法的安全、環保手續。 (三)生產行為:是否生產、委托加工、分裝假劣農藥、禁用農藥;是否違法添加;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裝農藥;是否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等制度;是否履行產品召回、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責任與義務。 (四)產品質量:是否執行進銷貨查驗制度;農藥產品質量是否符合產品標準;產品中VOCs含量控制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農藥及原材料包裝、標簽、合格證、說明書是否符合規定。 (五)高毒農藥:高毒農藥生產企業是否存在超期限、超范圍生產行為;是否建立生產銷售數量和流向等可追溯信息,并實行動態管理。 (六)其他應當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 農藥經營環節 (一)經營資質:是否取得有效的營業執照和農藥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許可證或者未備案;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轉讓、出租或出借農藥經營許可證行為;是否符合農藥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條件。 (二)經營行為: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經營行為;是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是否存在經營假劣農藥、禁用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產品,以及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等行為;是否加工、分裝農藥;是否存在違法添加行為;是否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是否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 (三)制度執行情況:人員配備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履行農藥采購銷售臺賬制度、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制度,是否執行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要求。 (四)其他應當列入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 農藥使用環節 (一)使用行為:是否使用禁用農藥;是否按規定使用限用農藥;是否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使用農藥時是否履行《農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等責任與義務。 (二)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和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是否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是否存在未及時報告農藥使用事故的行為。 (三)其他應當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 九大情形受重點監督檢查 (一)近兩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并經查實的; (二)近兩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的; (三)近兩年有群眾舉報投訴或媒體曝光并經查實的; (四)近兩年發生過農藥安全生產、使用事故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上報生產經營信息或虛假報送數據的; (七)生產、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 (八)上級部門要求重點監管的; (九)其他應當列入重點監管情形的。 對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將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檢查頻次。 辦法明確,被檢查單位發現存在問題將收到責令限期整改,直到整改到位;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將移交至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依法查處。必要時,還將對其上下游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溯源調查。 被檢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對檢查程序或檢查結果如有異議,可在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一次。檢查結果已經當事人確認或申請復查事項無法反映首次檢查狀態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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