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藥生產經營現狀分析,三大問題被關注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21-2-26 10:15:00 |
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了我國農藥管理的新體制、新制度、新要求。三年多來,山東省立足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大省的實際,突出制度建設,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農藥管理規章制度,確保了《條例》在山東省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01、山東農藥基本情況 山東省是農業大省,有耕地1.1億多畝,糧食、蔬菜、棉花等作物種植面積多年來穩居全國前列。同時,山東省又是化工大省。依托廣闊的市場需求和雄厚的化工產業基礎,山東省農藥發展迅速,有力地服務了全省和全國,乃至世界農業生產。 1.1 產品登記情況 截至2019年底,山東省登記原藥(母藥)和制劑產品共8,284個,占全國總量的20%。其中,原藥(母藥)產品登記587個,具體為除草劑產品267個,殺蟲劑(含殺螨劑)183個,殺菌劑(含殺線蟲劑)127個,植物生長調節劑7個;制劑產品登記7,696個,包括殺蟲劑(含衛生殺蟲劑和殺螨劑)產品3,315個,殺菌劑(含殺線蟲劑)產品2,179個,除草劑產品2,074個,殺蟲劑/殺菌劑產品20個,植物生長調節劑103個。 1.2 農藥生產情況 山東省現有281家農藥生產企業,其中生產原藥企業75家,僅生產原藥的有8家,同時生產原藥和制劑的有67家;制劑生產企業273家,僅生產大田用農藥的235家,僅生產衛生用農藥的34家,同時生產大田用藥和衛生用藥的有4家。75家原藥生產企業中,進入省級以上化工園區或專業化工園區、化工重點監控點的有44家,入園率為59%。山東農藥產能較強,位列全國首位。據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統計,其中農藥原藥產能約34.58萬噸/年(折百),制劑加工產能超過300萬噸/年。實際每年生產農藥原藥約20萬噸,制劑約50萬噸,出口農藥約25萬噸。 1.3 農藥經營使用情況 截至目前,山東省發放農藥經營許可證4.1萬個。其中,濰坊市農藥經營單位5,000余個,臨沂農藥經營單位4,000余個,煙臺、聊城、青島農藥經營單位3,000余個,其他11個市農藥經營單位在3,000以下。自2015年起,山東認真落實《到2020年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截止2019年底,全省農藥使用折百量2.13萬噸,比2015年下降16.79%,實現連續四年負增長。 1.4 農藥科技創新情況 山東省農藥企業中有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4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15個,市級企業中心8個,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技術企業4個,國家技術產業化示范工程企業1個,制造業高端品牌培育企業2個。全國農藥工業百強企業中,山東省上榜15家。有中國名牌產品3個,中國馳名商標7個。A股主板上市企業2家,新三板掛牌企業3 。近年來,涌現出濰坊潤豐化工、山東先達、青島海利爾藥業、青島清源集團等一批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研發能力強的成長型企業。 02、農藥管理制度體系構建情況 以《山東省農藥行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為牽引,以《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為基礎,一系列配套文件為支撐,初步建成“1+1+N”農藥管理制度體系,基本實現山東省農藥登記初審、生產、經營、使用等各環節監管的全覆蓋,有效確保了《條例》在山東省落地生根。山東省農藥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穩步提升,2019年抽檢合格率達96.3%。截至目前,山東省種植業領域未發生涉及農藥的重大負面事件和輿情,農藥行業運行發展態勢良好。 2.1 《山東省農藥行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 經省政府同意,2019年1月,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省科技廳、工信廳等6個部門,印發《山東省農藥行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確定了農藥產業布局和產品結構優化升級、農藥生產經營全程可追溯、農藥包裝廢棄物妥善處置、監督管理和執法規范化等四項目標任務,監督指導各級農藥管理部門、生產企業、經營單位、科研機構等行業主體實施農藥技術創新、農藥生產轉型升級、科學選藥用藥示范、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處置、農藥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和農藥監管執法規范化等六大行動,為《條例》的貫徹落實設定目標、理清思路、明晰路徑。 2.2 《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 《條例》公布后,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立即啟動了與《條例》配套的省政府規章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兄弟省份農藥管理與立法實踐,廣泛聽取專家、企業、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等多方面意見建議,于2019年11月底,研究制訂了《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共八章51條,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理順管理體制,嚴格農藥登記管理、生產許可管理、經營許可管理,強化農藥生產經營使用日常監管;著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要求,細化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下放農藥廣告審批權限等。主要創新點,一是突出了行業協會作用,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充分發揮聯系政府和企業紐帶作用。二是規定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實名購買制度,并設立了處罰條款,旨在加強對劇、高毒以及毒死蜱等限制使用農藥的管理。三是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銷售或者儲存農藥,并設立處罰條款,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和飲用水安全。目前,《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正在按立法程序有序推進。 2.3 系列配套文件 2.3.1 《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為規范農藥經營許可管理,細化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辦理工作,2018年1月,印發了《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共8章33條。細則對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流程、審查內容、審查決定、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等環節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為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 部門提供了工作指南和標準。 2.3.2 《山東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 本著總量控制、均衡設置、便民高效的原則,結合山東省農作物種植結構與面積、鄉鎮區劃等實際,設定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機構數量上限1,000個,并根據各市的實際進行了分配。同時,明確在蔬菜、瓜果、茶葉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和自然保護區等重要區域內,嚴禁設立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機構。目前,根據布局規劃和經營者申請,已經核發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484張。 2.3.3 《山東省農藥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農藥使用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三個辦法結構基本相同,均分為總則、日常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管理實施、行政處理、工作紀律和附則等6部分,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管理的定義、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部門職責、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行政處理等內容。三個日常監管辦法進一步壓實了各級的監管責任,增強市縣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的主動性,細化明確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日常監督管理事項,有效規范了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三個日常監管辦法與農藥重點治理整頓等專項行動有效結合,推動了監管常態化,對于解決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2.3.4 《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省財政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根據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誰使用誰交回、誰銷售誰收集、專業機構處置、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明確農藥使用者和農藥經營者分散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在集中貯存前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集中貯存、運輸、處置等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破解了在分散回收階段按危險廢物管理難以執行等問題。同時,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責任。加大了違反回收處理辦法相關行為的處罰。《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發布后,針對基層反映的回收處置渠道不暢通問題,又向社會公布了《具備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能力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名單》,名單中的28家企業有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資質,便于回收處理各類主體的溝通聯系,有效解決了廢棄物回收后找不到處置企業的難題。 2.3.5 農藥專家審查制度 針對農藥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審查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充分發揮山東省農藥管理、科研、教學、檢測等部門單位專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成立了山東省農藥管理評審專家委員會,組建了山東省農藥管理專家庫,并印發了 《山東省農藥管理專家庫審查專家行為規范(試行)》,明確審查規范與程序,統一審查尺度和標準,確保農藥生產經營許可審查科學準確、公平公正、規范高效。 2.3.6 《農藥登記初審評審暫行規定》 建立完善農藥登記初審評審會制度,將登記初審的20個工作日細分為受理、技術評審、領導審批等7個環節。其中,技術評審11個日工作日,技術評審人員限期完成產品化學、殘留、藥效、標簽、毒理學、環境影響等七部分的申請資料評審工作,提出審查技術意見。然后召開評審會,形成初審意見,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廳領導審簽,上報農業農村部,有效保證了登記初審質量。 03、問題與建議 3.1 嚴格控制農藥生產企業數量 《條例》將原有的農藥生產企業開辦和農藥產品生產兩項許可精簡為一項,即農藥生產許可。這一重要制度創新,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能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為農藥產業注入了生機和活力。但同時,《條例》施行后農藥生產企業數量有增加的趨勢。據了解,仍有不少化工園區內的化工企業,有從事農藥生產的意向。短時間內,影響農藥生產集約化、規模化,對農藥行業提質增效帶來壓力。建議結合“十四·五”規劃編制實施等重大歷史機遇,從產業政策迭代升級、落后生產工藝淘汰、農藥生產環保標準提高等多方面入手、綜合施策,一方面加大農藥創新支持力度,一方面嚴格控制企業新增數量,嚴格控制新增非優質農藥產能,依法加快散、亂、差生產企業退出,保持與農林業生產用藥和出口相匹配的適度產能。 3.2 積極開展農藥經營標準門店示范創建 農藥經營許可是《條例》新增的一項許可。農藥經營許可的實施有效規范了農藥經營行為。山東省4.1萬家獲證的農藥經營單位全部到達《農藥經營許可辦法》規定標準,農藥經營市場秩序提升明顯。但各經營者之間軟硬件條件相差較大,有年銷售額過億元,能提供農藥使用指導的連鎖企業,也有局限于當地、季節性營業的小門店。農藥經營者個體之間不平衡,農藥經營整體發展不充分的現象突出。因此,建議大范圍開展農藥經營標準門店示范創建活動,指導經營標準門店改善經營環境和軟硬件設施,嚴格落實農藥經營臺賬和進貨記錄制度,做好農藥使用指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用藥處方制度”。以經營標準門店的示范創建為基礎,探索建立農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推動農藥經營門店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切實發揮經營門店一頭連接生產企業,一頭服務田間生產的作用。 3.3 建立完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 目前,很大部分農藥藥害、農藥殘留超標等事件,均直接或者間接來自農藥的不合理、違法違規使用。建議完善建立農藥安全使用規程、農藥藥害鑒定與處置制度、農藥風險評價制度、違規使用農藥處置處罰等農藥使用管理制度,細化《條例》關于農藥使用要求,把好農藥全鏈條管理的最后關口,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提供更全面、更優質的監管制度支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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