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種子產業園名義非法集資3.42億元!“酒泉禾中集團犯罪案”宣判 |
來源:酒泉日報 2021-6-21 10:01:00 |
6月19日17時,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集資犯罪案審理、判決情況。 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集資犯罪案是近年來發生在酒泉市肅州區招商引資領域涉案金額最大、受損群眾最多、社會危害最為嚴重的涉眾性經濟犯罪案件。 2015年5月,禾中集團酒泉種子產業園項目在酒泉奠基開工建設,與此同時,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禾中集團酒泉種子產業園項目為依托,選派負責人,招聘員工,宣傳企業發展文化,以承諾高額利息、購買股權、銷售禾中私募基金等形式,在酒泉市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截止2018年8月,共吸引參與集資群眾1388人,投資2903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342125610元,造成投資群眾經濟損失252182160.73元。 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故意違犯金融法規,以投資建設酒泉種子產業園項目為依托,組織被告人趙某某、齊某某、柏某某等22人在酒泉銷售各類私募基金,向群眾承諾高額利息回報,變相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其產業發展,該行為從決策至執行,動用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其通過口耳相傳執行指令,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配合的組織體系,其公司組織體系與犯罪實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其非法吸收資金大部分進入集團公司關聯賬戶,用于集團公司支配使用,合計金額342125610元,造成群眾經濟損失252182160.73元,均數額巨大,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為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壹仟萬元;被告人趙某某、齊某某、柏某某等22人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52182160.73元及公司享有的債權、股權及偵查中查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資產和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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