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農藥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判無期徒刑 |
來源:農民日報 2021-8-13 9:10:00 |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用農藥防治農作物病、蟲、草、鼠害是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茖W、合理使用農藥不僅關系到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也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農業生產主體一定要在平時生產中繃緊科學安全用藥這根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違規使用農藥不僅可能引起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農藥殘留的;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農藥,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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