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農藥被列入《鹿特丹公約》,對農藥出口影響不一 |
來源:《農藥》2021年第11期 2021-12-16 10:23:00 |
隨著各國對危險化學品全球貿易的關注越來越高,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與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訂立和推動實施自愿性信息交流方案,先后制定了《國際農藥供銷與使用行為守則》《關于國際貿易中化學品資料交流的倫敦準則》,在此基礎上,UNEP和FAO共同訂立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并聯合實施。1998年3月,各國通過談判確定了《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約》案文,1998年9月10日,此案文在于鹿特丹舉行的一次全權代表大會上通過,并開放供簽署,并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因此,公約也以首次通過案文的會議舉辦地命名,稱為《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 公約正文共30條,7個附件。核心內容是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程序、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的程序,附件3所列化學品進口和出口的相關義務,將化學品列入附件3和從附件3刪除的程序等。此外,公約條款還規定了各國資料交流、國際技術援助,以及不遵守和爭端的解決等。公約秘書處由聯合國環保署(UNEP)和糧農組織(FAO)共同組建,負責召開締約方大會和化學品審查委員會,并為締約方履約提供幫助,協調地區和國家間的合作。 截至目前,公約共有162個締約方,公約文本于2019年最新修訂。我國于1999年8月24日簽署公約案文,于2004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三次會議審議批準,2005年3月22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交存了公約批準書,2005年6月20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 01、《鹿特丹公約》列表農藥及管控趨勢 1.1 目前受控列表 公約清單是開放性的,目前有53種(類)化學品,其中農藥類33種,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3種,工業化學品17種(見表1)。 1.2 管控方法 《鹿特丹公約》的核心內容是對列入公約清單的化學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對危險化學品資料進行交流。公約附件3列表產品,是公約重點管控的產品,將1個物質列入公約附件3要經過嚴格的程序。 首先由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DNAs)向秘書處提供信息。公約規定,各締約方應指定一個或數個國家主管部門,國家主管部門應獲得授權,在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行政職能時代表締約方行事。各締約方應確保國家主管部門有足夠的資源以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締約方在國內對某一化學品禁用或嚴格限用后要及時通知秘書處。秘書處稱禁用或嚴格限用的行為為“最后管制行動”,就這一行為給秘書處發送的通知,稱為“最后管制行動通知”。最后管制行動通知的內容包括產品信息的基本資料,禁用和嚴格限用的管制文件、生效日期、風險評估資料、相關替代品等。秘書處對DNAs發送的最后管制行動通知進行初步審核后(主要審閱資料的完整性),將所有締約方DNAs的最后管制行動信息每半年整理一次,發布PIC簡訊。秘書處收到并審閱2份來自不同PIC區域國家的同一化學品的最后管制行動通知,并認為是完整的。秘書處就會將這2份最后管制行動通知及所附資料送交化學品審查委員會(CRC)審核,CRC審核通過后,擬定該化學品的決定指導文件,并建議在締約方大會(COP)上審議將其列入附件3。締約方大會(COP)是公約最高最權威的會議,直接決定是否在公約附件3中增列新的物質。COP大會每2年舉行一次,由所有締約方政府組成的代表團參加大會,并以協商一致的方式核準CRC建議的將相關化學品列入附件3的決定指導文件。協商一致意味著只要有一締約方提出異議,增列的文案就不會通過。如果某一物質的決定指導文件在大會上未通過,將留在下次締約方會議上再次討論。 1.3 管控趨勢 除了公約列表中的產品,正在評審中的產品有乙草胺、丁硫克百威、百草枯(二氯化物含量大于等于276 g/L)、倍硫磷(大于或等于640 g/L的超低容量制劑)已經通過了CRC的技術審查,但在締約方大會上未全票通過,以后在每次的締約方大會上都要討論。 已經有締約方提交最后管制行動通知,即將接受CRC會議評審的農藥品種有甲萘威、毒蟲畏、異菌脲、殺撲磷、甲基對硫磷、特丁硫磷、硫雙威7種,在2020年12月12日,秘書處將這7種農藥列為列入附件3的候選化學品,正在接受技術審查。其中甲基對硫磷、特丁硫磷我國已經禁用,毒蟲畏并未在我國登記過。其他4個農藥目前尚在我國有登記產品,如甲萘威在有效期的產品有30個,異菌脲有161個,硫雙威有63個。 厄爾多瓜、歐盟、莫桑比克、馬來西亞、荷蘭、柬埔寨等國家向秘書處提交了殺草強、四氯化碳、滅蟻靈、百草枯、溴甲烷的最后管控行動通知,上述農藥預計在2022年CRC會議上審議。其中百草枯于2016年農業部發布的2445號公告中被列為我國禁用農藥,作為僅供出口的農藥,尚在有效期的登記信息有36個。溴甲烷于2017年農業部發布的第2552號公告中列為我國限用農藥,用于檢疫熏蒸處理或出口,其尚在有效期的登記證明有4個。其他3種農藥在我國并未登記過。 在近年來的公約談判中,一直在強調履約和遵約機制。2019年締約方會議,首次啟用了投票的方式,通過了增列附件7,明確遵約程序和機制,具體內容為建立遵約委員會,并對不遵約情事發表聲明,請秘書處執行違約個案等。 1.4 履約職責 公約的核心內容是對列入公約清單的化學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對危險化學品資料進行交流。從日常遵約的角度,締約方的責任與義務有3項:第一,公約規定各締約方應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日將屆時已生效的最后管制行動書面通知秘書處;采取最后管制行動的各締約方應將此類行動書面通知秘書處,這一通知應盡早發出、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最后管制行動生效后90 d,如有附件1所需提供的資料,則應包括這類資料。第二,締約方大會核準通過后,秘書處將增列化學品的資料送交給締約方,締約方在收到秘書處的資料后,應在9個月內就該化學品的進口決定回復給秘書處。進口決定的回復可以是最后決定,也可以是臨時決定。決定內容一般有3種:同意進口、不同意進口、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締約方出口公約附件3列表化學品或農藥時,要遵循進口國的“進口決定”。第三,締約方出口本國已經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或農藥到另一締約方時,向進口締約方發送出口通知。公約規定:在采取相應的最后管制行動之后,該化學品的出口通知應在其首次出口之前發出。此后,出口通知應在任何日歷年內的首次出口之前發出;在出口締約方采取了一項導致該化學品的禁用或嚴格限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最后管制行動后,該出口締約方應發出經過更新的出口通知;進口締約方應確認在采取最后管制行動后收到的首次出口通知。出口締約方如果在發出出口通知30 d之內未收到此種確認,則應發出第2次通知。出口締約方應做出合理努力,以確保進口締約方收到第2次通知。 02、中國農藥行業履約的主要措施與成效 2.1 中國是農藥出口貿易大國 農藥是精細化工行業,能夠生產農藥原藥的國家不多,很多國家主要依靠進出口貿易來獲取農藥原藥。我國農藥工業產業鏈齊全,品種豐富,質優價廉,深受全球農藥加工企業和農業生產者的喜愛,在全球占據重要的市場份額,中國農藥在全球農化生產,保障全球糧食安全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圖1所示,2012—2019年中國農藥的銷售總額在全球銷售總額中占很大部分。 2.2 中國出口受到公約管控的農藥品種 我國農藥行業雖然起步較晚,但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農藥生產國,對外出口比例占60%~70%(見圖2)。我國農藥出口的種類主要是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一些殺鼠劑,植物生長調節劑也有一些少量的出口(見圖3)。 在出口的農藥類型中,有一些農藥受到公約管控,如公約附件3產品中的甲草胺、克百威、敵百蟲、涕滅威、甲拌磷,這5種產品我國每年有一定出口量。對于附件3的產品,我國在出口時嚴格遵守各締約國的進口決定,根據進口國的進口決定及相關要求做好農藥的出口管理和相關工作。 在PIC官網中查詢甲草胺等5個附件3農藥的進口決定(見圖4),可以發現有97個國家對甲草胺的進口做出了決定,其中阿根廷、古巴、危地馬拉、巴拿馬做出了“同意進口”的最終決定,厄爾多瓜、薩爾瓦多、多哥、坦桑尼亞、烏拉圭對其做出“同意進口”的臨時決定,澳大利亞、巴西、智利以及我國在內的17個國家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而加拿大、印度尼西亞、越南等70個國家不同意甲草胺的進口。 在PIC官網查詢涕滅威的進口決定發現現有98個國家做出了涕滅威的進口決定,其中危地馬拉、巴拿馬做出“同意進口”的最終決定,烏拉圭臨時決定為“同意進口”,中國、日本、澳大利亞、墨西哥等14個國家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柬埔寨、古巴、加拿大、印度等80個國家不同意涕滅威的進口。 在PIC官網查詢克百威的進口決定發現已有54個國家做出決定,其中俄羅斯聯邦、馬來西亞做出“同意進口”的最終決定,厄立特里亞臨時決定為“同意進口”,澳大利亞、中國、新加坡等10個國家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加拿大、柬埔寨、馬里等41個國家不同意其進口。 查詢甲拌磷的進口通知發現現有32個國家做出了進口決定,其中哥斯達黎加同意其進口,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等6個國家同意其在特殊條件下進口,柬埔寨、歐盟、土耳其等25個國家不同意甲拌磷的進口。 現有57個國家對敵百蟲的進口做出了決定,其中哥斯達黎加、馬來西亞、巴拿馬對其做出“同意進口”的最終決定,厄立特里亞做出“同意進口”的臨時決定,澳大利亞、中國、泰國等8個國家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進口,加拿大、歐盟、柬埔寨等45個締約國不同意敵百蟲的進口。 2.3 措施與成效 2020年1月9日,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發布了《關于在辦理農藥出口通知單工作中進一步加強鹿特丹公約履約程序的注意事項》,明確了企業在辦理履約產品的放行單時,需要補充提交相應的履約材料。一是對附件3列表產品,進口國已有“進口決定”,按照進口國的要求提供材料;進口國尚無進口決定的,按照公約履約要求,企業提供該農藥品種在進口國的農藥登記證明或進口國允許進口該農藥產品的證明材料。二是我國禁用或嚴格限用產品出口時,企業在每年首次出口前,提供向進口國發送出口通知的相關材料。 2020年共審核履約材料10,552單,占放行單總量的6.8%左右(見圖5),其中涉及附件3產品的2,000多單,國內禁用產品8,000多單(見圖6)。 對于現階段的農藥行業,公約是一把潛在的“雙刃劍”,既有助于我國農藥產業升級,又可能會阻礙當前我國農藥出口,對農藥進出口貿易產生負面影響。《鹿特丹公約》是在貿易中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攤農藥國際貿易的責任。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其作用有時候會被放大,超出公約的程序范圍。很多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既沒有農藥生產產業,又具有薄弱的農藥分險評估能力,往往會以公約的管控為風向標,采取特別謹慎的態度,即一律采取禁用措施。多國家提出,如果某一個產品列入了公約附件3,就會在國內對其進行禁用的管控措施,導致了農藥禁限用的蝴蝶效應顯現。 因此,在農藥出口貿易中,農藥行業一是要關注全球農藥禁限用的政策措施,如泰國、馬來西亞、越南、莫桑比克等國家對百草枯的禁用,歐盟對農藥的禁用趨勢等。二是要關注公約網站,了解各國對附件3列表農藥的進口決定情況、提交農藥最后管制行動通知的相關信息等。三是要關注公約管控的趨勢的同時,及早應對,加大科技創新和農藥創制力度,調整產業結構,變被動為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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